獨資企業:只有壹個所有者的企業形式。所有者對企業的所有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獨資企業:指依照《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經營實體,由自然人投資,財產歸投資者所有,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條件
(1)投資人是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投資者申報的出資額;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必要的從業人員。
合夥企業:相對於獨資公司,兩個以上的自然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經營,* * *自負盈虧,* * *承擔風險。中國的合夥組織形式僅限於私營企業。夥伴關系有五個特征。
(1)生命是有限的。合夥關系更容易建立和解散。合夥人簽署合夥協議,即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出、死亡、自願清算和破產清算都可以導致原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無限責任。合夥組織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根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的責任,合夥企業可以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方設立的合夥企業破產,甲、乙雙方無個人資產清償企業所欠債務時,丙方雖已清償了按合同約定應分擔的債務,但仍有義務以其個人賬戶清償甲、乙雙方所欠的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方有權向甲方和乙方追償..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壹個或多個普通合夥人和壹個或多個有限責任合夥人組成,即至少有壹個合夥人對企業的經營活動承擔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責任,因此這類合夥人壹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決定,合夥人有權執行和監督。合夥人可以提名負責人。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換句話說,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都有約束力。所以更容易發生伴侶之間的糾紛。
(4)物業* * *可用。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壹管理和使用。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合夥人不得將合夥企業財產挪作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只分享部分利潤,無權分享合夥企業財產。
(5)享受福利。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取得和積累的財產屬於合夥人。如有損失,也由合夥人承擔。利潤和虧損分配比例應當在合夥協議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也可以平均分攤。除非另有規定,以勞務作為資本的合夥人壹般不分擔虧損。
協議的內容
為避免經濟糾紛,合夥企業設立時,合夥人應先訂立合夥協議(也稱合夥合同或合夥章程),合夥協議與章程性質相同,對全體合夥人具有法律效力,壹般包括以下內容:(1)合夥企業的名稱(或字號)、所在地和地址;(二)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三)合夥企業的經營方式和期限;(四)合夥企業成立日期;(五)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六)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及其估價方法;(七)退夥和入夥的規定;(八)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例;(9)支付給合夥人的貸款利息;(10)支付給合夥人的工資;(11)各合夥人可提取的資本;(12)合夥人死亡的處理和繼承人權益的確定;(13)合夥企業的結賬日和利潤分配日;(14)合夥企業終止及合夥財產分配方式;(15)其他需要全體合夥人同意的事項。
需要註意的事項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合夥企業由合夥人組成。
2.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為法律依據。
3.合夥的內部關系屬於合夥。
4.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解散時,合夥企業財產的清算順序。
1合夥企業所欠的工資和勞保費用。
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三合夥企業的債務
4 .退還合夥人的出資。
按照上述順序清償後,合夥企業財產有剩余的,按照協議約定的比例向股東分配利潤。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利潤平均分配給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由等額股份組成,通過發行股票(或認股權證)籌集資金的企業法人。
其主要特點是:公司資本總額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每股壹票,股東以所持股份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本質上,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壹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由於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能少於50人,這就限制了公司籌集資金的能力。而股份有限公司卻克服了這壹缺點,將整個公司的註冊資本分解為小面值的股份(通常為人民幣1元,當然也有例外:2000年,李嘉誠曾以654.38+05萬港元的總價買入壹家不知名公司發行的股份,從而使公司持有的股份總數達到5股),可以吸引大量投資者,尤其是小投資者。
由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它在組織和管理上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
1.註冊資本:也指註冊實收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2.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的每壹股有壹票表決權。值得註意的是,《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壹或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在我國,大量以投機為目的的投資者與企業的具體經營情況無關,更不用說自己掏錢出席股東大會,從而為大股東操縱投票創造了條件;另壹個區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自由轉讓其股份,無需他人同意;第三,董事會和經理:這和有限責任公司基本相同;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理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同時,董事應對董事會的決議負責。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上市公司來說,還需要聘請獨立外部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公司的所有資本被分成相等的股份,股東被限制在他們認購的股份數量內,並且不對他們所有的私有財產負責。
主要設立方式有:①發起設立。即所有股份由發起人認購,不允許公開募集。②招聘與編制。即發起人只認購部分股份,其余面向社會公開招募。在不同的國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是不同的。有些國家規定,公司只有在全部股份得到完全認可的情況下才能成立。有的國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實行法定資本制的,以認繳全部股份為條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實行授權資本制的,不得認購全部股份。
體制
主要包括:①股東大會。即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機構。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和審議機構。公司的壹切重大問題應由股東大會決定。股東大會的職權主要包括:聽取和審議董事會、監事會和審計師的報告;負責董事、監事或者審計人員、清算人的任免;決定公司盈余和股利的分配;訂立、變更或終止轉讓或出租公司業務或財產以及接受他人業務或財產的合同;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資本、修改公司章程、解散或者合並作出決議。②董事會。即由兩名以上董事組成的集體機構。它是公司的常設管理機構,對內開展業務,對外代表公司,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會的職權主要包括:代表公司對各項經營事項發表意見或作出決定,並組織實施和執行這些決定;除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外,公司日常經營活動中的具體事項由董事會決定。③監事會。即監督董事會開展經營活動的機構。它是公司的常設機構,由股東會從股東中選舉產生,不得由董事或經理兼任。監事會的職權主要包括:列席董事會會議,監督董事會的活動,定期和隨時聽取董事會的報告,防止董事會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隨時調查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狀況,查閱帳冊和其他文件;審查公司清算時的結算單和清算報告;召集股東大會;代表公司處理或起訴董事。
籌集資金的方法
主要包括:①發行股票。股票是公司發給股東的股份證書,是股東擁有公司財產所有權的法律憑證,是股東賴以獲得股息和紅利的有價證券。股票可以依法買賣,價格隨行就市。股票的種類包括: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普通股和優先股、有面值股票和無面值股票、單股和多股。②發行公司債券。債券是公司為籌集資金,承擔在規定時間內支付壹定利息和償還本金義務,按照法定程序發行的有價證券。債券可分為記名債券和無記名債券。記名債券轉讓時,除債券外,必須背書;無記名債券在轉讓後立即生效。公司債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債權人,無權參與公司事務和經營的決策,僅有權要求公司按債券金額支付固定利息。公司債券償還期屆滿時,公司有向債券持有人清償債券本金的義務。公司解散時,債券持有人有從公司財產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法定人數。例如,根據法國的規定,股東人數至少應為7人;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責任限額為股東應繳納的股份數;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通過公開發行募集資金。任何人繳納股份後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賬目必須公開,讓投資者了解公司,做出選擇;
(7)公司的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手續繁雜。
可見,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合資公司”。壹個人能否成為公司的股東,取決於他是否交了股款,買了股份,而不取決於他與其他股東的私人關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迅速、廣泛、大量地集中資金。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雖然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的資本也是分股的,但是這些公司並不公開發行股票,股票也不能自由轉讓。在證券市場上發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以狹義的股份公司是指股份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壹種混合的企業組織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股東以其出資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受到嚴格限制。各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規定不盡相同。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少於50人。(3)有限責任公司是合資公司,但同時又有很強的人為因素。公司股東人數有限,壹般相互認識,有壹定的信任度,其股份轉讓受到壹定限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4)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公開募集公司資本和發行股票。(5)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程序相對簡單靈活。比如組織機構和審批程序都比股份有限公司簡單。
2.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指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每個股東以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壹個自然人股東或壹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壹次繳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壹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1)股東大會法定人數。
⑵股東出資達到法寶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⑸有公司住所。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程序
(1)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二)出資和開立銀行賬戶
(三)驗資
(四)審批
⑸申請設立登記
[6]出具出資證明書,制作股東名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義務
(壹)足額繳納出資。股東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2)補足出資差額。
(3)不抽回出資。
(4)遵守法律法規,依法行使股東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條件
註冊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法定人數是指法定資格和人數有限。合法資格是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作為股東的資格。法定人數是公司法規定的註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公司法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限制為兩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公司必須有足夠的資金才能正常運營。沒有股東的出資,公司就無法成立。股東的出資總額必須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即: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50萬元;
(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50萬元;
(三)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30萬元;
(四)技術開發、咨詢、服務公司10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要高於前款規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如拍賣行業至少需要654.38+0萬元註冊資本)。
股東可以用現金、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20%,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科技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知(郭克法證字[1997]第326號)規定,高新技術成果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總額可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20%,但不得超過35%。投資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20%的,必須向省科技廳申報。
3.股東* * *壹起制定章程。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重要環節。本章程由全體投資者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制定。經全體投資者同意,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4.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除應具備企業法人名稱的壹般規定外,還應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的組成、形成和職權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要求。公司的組織結構壹般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或股東會、執行董事、壹至二名監事和經理。股東人數眾多,前者適用於規模較大的公司,後者適用於規模較小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