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企業的股份分配可以按照出資比例進行,遵循多得原則;
2.在合夥企業的股份分配中,壹個人應該擁有企業的控制權,使企業可以做出最後的決定。
關於合夥企業的股份分配,請註意以下幾點:
1.最好不要平均分配股權。
2.如果不是特別大的生意,投資人不要太多,投資人數量最好保持在奇數,可以方便壹些決策。
3.還不如把投資人和經營者分開。如果股東只是投資,不參與經營,那就盡量讓直接參與經營的人做出壹些實際的決策。畢竟壹線的人最有發言權。
4.最好選擇能力互補的人合夥創業,讓投資人直接互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二十五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分為股份,每股金額相同;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份的形式。是股份公司出具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第壹百二十六條股票發行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壹股份享有同等權利;
同時發行的同種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每股應當支付相同的價款。第壹百二十七條股票的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高於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第壹百二十八條股票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份的種類、面值和數量;
(四)股票的編號。
股份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公司蓋章;
發起人股份應當標明“發起人股份”字樣。第壹百三十條:公司發行記名股票,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份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股票的數量、編號和發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