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法》第13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壹) 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 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 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 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而電子簽章是電子簽名的壹種表現形式,它是用圖像處理技術將電子簽名操作轉化為與紙質文件蓋章操作相同的可視效果,同時利用電子簽名技術保障電子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簽名人的不可否認性。
也就是說,滿足電子簽名法規定的四個要素,電子簽章中的工作就具備法律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