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婚姻無效的情形
《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壹)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顯然,婚姻無效的要件為法定條件,只有在此四種情形申請婚姻無效的主體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無效的情形又未消失時,人民法院才會支持。
二、可撤銷婚姻的條件
《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第十壹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由此可見,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條件為脅迫結婚。
三、當事人在辦理結婚證時未到場的離婚案件處理
結婚當事人辦理結婚證時未到場,如果符合婚姻無效的要件或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條件,則當然可作為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來處理。如果不符合婚姻無效的要件或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條件,筆者認為,它既不是無效婚姻也不是可撤銷婚姻,不應是民事案件,可以通過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行為或申請婚姻登記機關自行撤銷其非法登記行為。如婚姻登記機關不依法撤銷,申請人又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婚姻登記機關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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