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因:
(1)復印件無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訴訟證據規則,“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如果勞動合同消失(應該是損壞、丟失、無法使用),傳真、復印件的真實性無法查證的,復印件、傳真不能單獨作為證據。
(2)正本具有法律效力:正本是指經雙方壹致審議後簽字或蓋章的文本。原件是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之壹,最具法律證明力。在證據科學中,原始證據可以分為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它是壹種直接來源於爭議事實,能夠單獨直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法院壹般直接采信。
(3)法院要了解事實,根據律師之間的爭論做出判決。
4.參考資料:
/zs/634953.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