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夫妻雙方簽訂的關於財產的協議有效。
夫妻財產協議公證可以是未婚夫妻婚前申辦,也可以是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保全期內申辦。協議的公證申請由雙方***同向公證處提出。
夫妻財產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公證處或協議簽訂地管轄,辦理夫妻財產協議應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已婚人士仍須提交結婚證;當事人書寫協議草案有困難的,公證人可以代為書寫;有關財產的證明;公證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夫妻財產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雙方或未婚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和債務的範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擴展資料:
婚後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婚後簽訂的協議,它主要包括財產管理、離婚或壹方死亡後收入以及財產的分配等。
這種二三十年前聞所未聞的名詞在美國的婚姻文化中開始越來越流行。
《婚姻法》第十九條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怎麽寫受法律保護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離婚原因。
2、必須雙方同意離婚,不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
3、對夫妻***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
4、夫妻財產分割後,如何轉移給對方,如,房產過戶。
5、夫妻財產分割後,***有的不易分割的財產處理的具體方式。
6、財產分割後,在壹定的時間範圍內履行約定。
7、違反協議的責任。
婚內財產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
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主要內容
1、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及歸屬;
2、明確夫妻***同財產的歸屬及使用方法;
3、確立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權利、義務;
4、協議的生效、撤銷;
5、違約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婚內財產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