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壹)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醫療事故:(壹)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做手術家屬不簽字怎麽辦
壹般來說手術是必須征得家屬或者關系人簽字才能進行。但是生命第壹任何時候都是醫療工作的最高原則。須註意此時已經超出了醫生本身的權限,必須報告醫務處,再由醫務處報告醫院領導,由醫院負責提供指導和處理意見。如遇緊急情況,也可以在家屬不簽字情況下手術。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