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條件如下:
1,居民身份證到期;
2.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毀無法辨認的。
補領時間提前:辦理二代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
更換身份證的流程如下:
1,拍照。
(1)“二代證”使用的照片為申請人近期彩色免冠遺照的數字圖像,位於身份證背面右側;
(2)頭部略高於照片矩形框中水平中心,眼睛位置與照片下邊緣的距離不小於207像素。當頭頂發跡距離和眼睛位置與照片下邊緣的距離不能同時滿足上述要求時,應保證眼睛位置與照片下邊緣的距離不低於207像素,特殊情況下可部分去除站立過高的頭發。
2.提交以下材料:(提交至戶籍所在地派出所)
(1)賬簿;
(2)舊身份證;
(3)20元費用;
(4)二代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回執(二代身份證外觀在六個月內未發生第二次明顯變化的,不需要照片回執);
(5)左手壹指,右手壹指,輸入指紋。
3.處理文件。
(1)派出所綜合證件信息;
(2)縣公安局審核;
(3)市公安局審核打包上傳;
(4)省公安廳居民身份證制作中心制作證件。
4.拿回文件。
(1),省公安廳居民身份證制作中心出具的文件;
(2)市公安局出具證明。
(3)派出所出具證明。
(四)公民憑《居民身份證領取證》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並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領取證件。
身份證有有效期,有效期屆滿前必須重新辦理。所以,當事人應該自己申請。如果情況緊急,他們可以要求工作人員加快辦理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居民身份證的領取、換領和補領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