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勞務合同不蓋章,不簽法人。

勞務合同不蓋章,不簽法人。

公司給我的勞動合同沒有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字合法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

用人單位在非勞動合同上加蓋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字是違法的,這樣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加蓋印章或者企業法人簽名。

勞動合同生效的條件

勞動合同必須滿足壹些條件才能生效,包括:

(1)勞動合同雙方必須具有合法資格;行為能力是指簽訂合同的任何壹方必須具有法律認可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所謂強制性規定,就是當事人無法約定,只能依法而為的權利和義務。

(三)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訂立。勞動合同雙方必須表示真實意思,任何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與對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三。勞動合同應規定的內容

必備條款是指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姓名是代表用人單位的符號,即註冊時登記的姓名,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

住所地,用人單位的住所地為其住所地。有兩個以上辦事機構的,以用人單位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地。勞動合同文本中記載的用人單位住所必須註明具體地址。

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單位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在註冊時註明。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單位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姓名是壹個自然人區別於其他自然人的符號。勞動者的姓名以戶籍為準,也就是身份證上寫的內容。

勞動者的住址以其戶籍所在地為準。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壹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

居民身份證號碼,即居民身份證上記載的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必須明確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包括工人的工種、崗位、勞動定額和任務。

工作地點是指勞動者可能從事工作的具體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在法律規定的標準下,為履行勞動義務,按照勞動合同和規定提供勞動的時間。《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我國目前實行三種工時制度,即標準工時制度、不定時工時制度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壹天。此外,根據壹些企業的實際生產情況,也可以實行彈性工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部《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中央直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式的,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地方企業實行彈性工時和綜合工時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休息是指勞動者在不履行勞動義務的情況下,能夠控制自己的時間。《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有1天的休息時間。”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當保證勞動者在壹個工作日內有壹定的休息時間。

休假是指勞動者不履行勞動義務,以工資為保障的法定休息時間。《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職工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六)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的勞動數量和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

(7)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必須履行。《勞動》之所以將社會保險規定為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是為了在勞動合同中說明雙方的法定義務,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提醒雙方必須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保護是指保護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免受傷害。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正常工作提供的必要條件,包括工作場所和工具。職業危害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對健康造成的危害,嚴重者可導致死亡。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職業危害告知和預防措施。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即根據《勞動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在勞動合同中載明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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