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電子合同的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電子合同同樣也需要具備這些要件。電子合同與傳統的合同有著顯著的區別,電子的合同當事人、要約、承諾及合同的效力問題都是現代立法的中的壹個難點。
《合同法》第32 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加蓋公章時合同成立。”
新《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新《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新《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之間使用計算機電子數據交換,合同主要條款也是通過計算機屏幕顯示,不存在任何傳統意義上的書面形式,因此只能以電子數字簽名(加密)的形式,證明合同的成立。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也將可讀形式的電子證據歸為采納證據中的視聽資料類,就說明了我國采納電子證據是有法律基礎的。
技術支撐
電子合同是以電子數字簽名(加密)的形式,證明合同的成立,而且僅僅簽名有效還不夠,合同還需要證明未被篡改過。
只要經過國家商用密碼認證、電子數據交換(EDI)服務中心的認證、防火墻的技術處理,辨別真偽後,電子合同計算機記錄也就是電子證據可以作為合法的證據來認定事實、定性處理。
哪些因素會導致電子合同無效?
壹、合同內容不合法
我國的《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利益。
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利益,是指電子合同的內容合法。合同有效不僅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在合同的內容上不得違反社會公***利益。
二、合同簽約方式不合法
《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真實身份: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2、真實意願: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合同未改: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名未改: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反之,不符合條件的合同就是無效的。
電子合同行業現狀
當前合法電子合同,幾乎都是采用區塊鏈加密傳輸存儲,確保合同的內容不會被篡改。除了合同本身的存證以外,就是電子簽名簽章的技術有不同。
電子簽名方式主要有兩大類:數字證書方式和生物特征識別方式。
前者需要U盾、證書等物理介質來實現身份識別,應用場景有所局限,在不特定人群面對面簽署場景以及需要留下文書類證據的場景中,數字證書方式並不能很好的實現其無紙化簽署目的,同時對於U盾等物理硬件的依賴增加使用了成本。
靜態的身份識別不能表達意願
生物特征識別技術主要分為兩類,靜態生物識別方式以指紋、面部識別為代表,因其客觀存在的屬性,能夠表達“簽到”的行為而無法表達“確認”的行為;
而筆跡作為壹種動態行為生物特征,具有主動意願表達優勢,從而成為電子簽名生物特征身份識別及行為確認的理想方式。對應到電子簽名法,就是能表達簽名只由本人控制的。
手寫原筆跡電子簽名
基於傳統簽名的原理,結合電子設備采集留樣保存數據的優點,提出的簽名電子化應用方案。
相比傳統筆跡鑒定,強調筆跡特征,電子簽名受書寫載體、書寫的工具的影響,很多筆跡特征會發生變化。從鑒定角度來講,手寫的筆跡數據尤為重要,在司法層面更有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