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來講,會議紀要提議參會人員簽字表示對會議的內容認可,如果意見相差較大有不同意見也會在會議紀要中註明(以後追究責任)。但是目前沒有法律法規強制規定必須參會的人員都要簽字,具體還是要看會議紀要的用途。會議紀要是壹種法定的公務文書,其撰寫與制作屬於應用寫作和公文處理的範疇,必須遵循應用寫作的壹般規律,嚴格按照公文制發處理程序辦事。
法律依據:《中國***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會議壹般每月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書記提出,或者由常委會其他委員提出建議、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常委會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常委會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根據工作需要,會議召集人可以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會委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常委會委員的意見不得計入票數。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常委會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決定事項應當編發會議紀要。經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以黨委名義上報或者下發的文件,由書記簽發。遇重大突發事件、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不能及時召開常委會會議決策的,書記、副書記或者常委會其他委員可以臨機處置,事後應當及時向常委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