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人是背書前的收款人。背書人是背書後的收款人。即背書人將付款權轉讓給被背書人。背書是持票人在票據背面簽名並交付給受讓人的行為。這裏,持票人(原收款人)稱為背書人,受讓人稱為被背書人(背書後的收款人)。背書人是債務人,需要簽字。被背書人是債權人。他不會簽字的。他用鋼筆寫字。具體來說,在匯票上,加蓋背書人簽名樣本的背書人就是背書人,即轉讓票據權利的債務人。
1.票據上補充被背書人姓名是否合法有效?
1.兩張承兌匯票在形式上是否合法有效。涉案兩張銀行承兌匯票均有完整的表格和必要的記錄,不存在影響票據有效性的必要記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應當視為有效票據。
2.《中華人民共和國草案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匯票的,不享有匯票權利。”本案當事人曲沃農行在取得匯票前,即貼現前,已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和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支付結算辦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持票人申請貼現時,應當提交貼現申請書及其背書的未到期商業匯票,以及增值稅發票復印件和雙方的商品交易合同。持票人和出票人或其前手已按照匯票的規定履行了必要的形式審查義務,並向侯馬銀行查詢了匯票的真實性。在得到肯定的書面答復後,即可辦理相關折扣手續。
3.匯票是壹種有價證券,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有關記載確定匯票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條規定:“票據以背書轉讓或者背書委托他人行使票據上的某些權利時,其名稱為被背書人的,必須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