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起訴狀
起訴狀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書面申請,必須由原告本人簽名或蓋章。起訴狀應包括以下內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等信息;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原告身份證明
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護照等。如果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則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證明文件。
三、證據材料
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證據材料,以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證據材料可以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具體所需證據材料應根據案件類型和實際情況而定。
綜上所述:
打官司起訴需要的證件包括起訴狀、原告身份證明和證據材料等。在提起訴訟前,原告應仔細了解案件類型和法院要求,準備齊全相關證件和材料,並咨詢律師或法院工作人員以獲取專業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壹條規定: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