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查鑒定結論是否由兩人以上做出。《公安機關鑒定規則》規定,實施鑒定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專業鑒定資格的鑒定人承擔。《人民檢察院鑒定規則(試行)》規定,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後,應當指定兩名以上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據此,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單壹鑒定人作出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如被告人陳某故意傷害壹案,公安機關對被害人傷情進行鑒定後,作出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的鑒定結論。但經審查,由於該結論是由公安機關法醫作出的,在程序上違法,故依法不能將鑒定結論作為定案依據。(2)檢查鑒定文書上是否有鑒定人簽名,並加蓋鑒定專用章。《公安機關鑒定規則》規定“鑒定文書應當有鑒定人的姓名、技術職務或者技術資格及簽名”。“打印身份證明文件的文本,並在主頁的唯壹編號上加蓋身份證明印章。身份證明文件有兩頁以上紙張的,應當在紙張正面右邊緣中間加蓋身份證明專用章。”《人民檢察院鑒定規則(試行)》規定,“鑒定文書應當由鑒定人簽名,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應當註明並加蓋鑒定專用章”。據此,如果鑒定人在作出鑒定結論後沒有在鑒定書上簽字,或者沒有加蓋鑒定專用章,那麽依法不能將鑒定結論作為定案的依據。同樣,在被告人陳某故意傷害壹案中,被害人的傷情經另壹家鑒定機構鑒定,不構成輕傷。但經審查,因作出鑒定結論的兩位鑒定人在作出鑒定後,並未在鑒定書上簽字(即在鑒定書的鑒定人部分印上兩位鑒定人的名字),違反了法律規定,程序違法,故法院據此駁回了該鑒定結論。
法律客觀性: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壹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完成檢驗鑒定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