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的時候,合同是由甲方先簽訂還是乙方先簽訂是沒有法律規定的,由雙方協商由誰先簽訂。因為合同是自當事人均在合同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成立的;或者簽字前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也可成立。
未簽定勞動合同,出現工傷事故索賠,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訴。必須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進入訴訟程序。解決的關鍵在於取證問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勞動者向勞動相應證據。只有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並且造成勞動者受傷的事故確屬工傷事故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會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由於雙方沒有簽定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又極力否認存在著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相應的舉證便較難實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七十壹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