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步,確定商標的註冊範圍,進行預檢。商標的註冊範圍應當根據區分類似商品和服務表中所列的類別和商品名稱選擇。選定範圍後,建議進行商標檢索,評估商標註冊申請是否存在被駁回的風險。如果有,可以在申請註冊前及時修改商標。
第二步,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文件。申請文件包括:商標註冊申請書、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委托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的委托書。
第三步,商標局受理並審查。商標局受理申請後,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商標圖案和指定的商品和服務。實質審查主要審查商標是否是《商標法》規定的禁止註冊和使用的標誌,是否與在先申請或者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相沖突。
第四步是公告。經審查通過的,商標局予以公告,公告期為三個月,在此期間,在先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對商標申請提出異議。
第五步,批準註冊。公告期內無人提出異議的,商標局予以核準註冊,頒發商標註冊證。
完成商標註冊的整個流程大約需要12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五條對初步審定後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是否核準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核準註冊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不予註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對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壹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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