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在人大辦法中定義為“適用於有關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事項”;《管理辦法》中給出的定義是:“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事項”。這兩個法案的定義有壹個共同的特點:都是圍繞人大這個中心來寫的。不同的是,NPC議案主體多元化,適用範圍廣;行政法案的主體只有政府,適用範圍單壹。(摘自《申請寫作》2005年第3期《建議書適用範圍及寫作要求分析》)
壹項法案必須經過提案、初步審議、正式辯論、修正、表決、通過和宣布的過程。壹般來說,議案是由有提案權的機關或個人提出的,所提及的內容必須是審議機關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在西方國家,內閣或議員提出議案後,議長安排並掌握議程。議長有權制止任何不符合議程的發言,違反議程的決議無效。重要法案(主要是法律法案)必須經過“三讀”。“三讀”後,眾議院將正式投票決定是否成立。在我國,除了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以外,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也可以提出議案。議案提出後,由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或者先提交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後再提交人民代表大會討論,再作決定。
該運動具有以下特點:
1.發證機關的合法性。票據的簽發機關只能是各級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無權簽發。
2.內容的特異性。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內容必須屬於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有關事項。
3.時效。各級人民政府的議案應當而且必須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前提出,否則不能列為議案。逾期提交的議案,壹般作為“建議”處理,或者交由下壹屆全國人大審議。提交大會審議的議案,必須在限定的時間內進行審議和表決,或者提出意見。
4.書寫的方向性。議案只能由各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行文,不得向其他部門和單位行文。主要發送機關只有壹個。
5.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適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必須重要,符合人民的願望和要求,議案中提出的解決辦法和措施必須切實可行,才能獲得通過。
動議的格式和寫法:
“建議書”壹般由公文的標題、正文和署名三部分組成,署名也分上下兩段。
1.標題。標題由三部分組成:簽發機關、事由(送審)和用語。如《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草案)的議案》>:發文機關為國務院,“事由”為“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草案”,“語”為“議案”。
2.文字。從內容上看,由內容、說明(原因、目的、意義、形成過程等)組成。)和審議要求。從形式上看,除了以“要求”結尾外,可以從提請審議的提案開始,然後再進行說明;也可以在開頭說明議案的由來、目的、意義或形成過程,然後提出審議事項,然後結束。
3.簽名。前款規定的受理機關,即某壹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有的必須指定某壹次會議或會期。下壹款應當由發布機關和行政首長簽署,提交審議的日期應當另行書寫。
寫作範文:
提交國務院審議批準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於中俄國界西段協定的建議
郭涵[19 ××] ×
NPC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於中俄國界西段的協定》於1994年9月3日由俄羅斯副總理兼外長錢其琛和俄羅斯外長科濟列夫分別在莫斯科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於中俄邊界西段的協定》是中俄雙方在現有中俄邊界條約的基礎上,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精神,經過談判達成的。經審查,協議的各項規定公平合理,符合中俄邊界的實際情況。這壹協議的簽署有利於中俄邊境的穩定,將進壹步促進兩國關系的正常發展。
國務院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於中俄國界西段的協定》。現提請審議,請予以批準。
國務院總理×××(印度)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