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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38+當年2月31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依法履行兵役登記義務。當年65438+2月31之前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男性高中畢業生(含中專、職高、技校),也可自願報名。去過兵役登記,有意參軍者可直接參加網上報名。

每年兵役登記時間:65438+10月10至6月30日。

申請時間:65438+10月10至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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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條例

1985 10國務院、中央軍委10月24日發布,根據2006年9月5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修改〈征兵工作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征兵是加強軍隊建設和安全的壹項重要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軍事機關應當認真做好。

第三條每年65438+2月31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歲前仍可被征集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部隊需要和自願原則,當年2月1前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男女公民,可以征集服現役。

有嚴重身體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公民,免予服兵役。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壹勞動力或者正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學生,其應征可以延期。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征集。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公民,不征集。

第四條全國每年征兵的數量、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征兵命令規定。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地區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分配征兵任務時,要根據應征公民的數量和質量以及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統籌規劃,合理分配,優先保證征集特殊條件的士兵。可以按地區或縣輪流征收;災情嚴重的地區或縣,可酌情減免征兵任務。

第六條國家根據動員需要,在全國有計劃地劃分技術兵征集區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單位要按照劃定的區域招收補充技術兵。

第七條全國征兵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由國防部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國防部征兵辦公室承擔。

各軍區負責本地區的征兵工作,具體工作由軍區征兵辦公室承擔。

省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以下簡稱縣、市)的人民武裝部,也是本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兵役機關和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組成征兵辦公室,負責本地區的征兵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縣、市的安排和要求,辦理本單位、本地區的征兵工作。

第八條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征集誌願兵,由各級征兵辦公室辦理。

第九條各單位應當依法對廣大青少年進行深入的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兵役教育,認真做好應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勵他們積極應征國防。

第十條對在征兵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兵役登記

第十壹條縣、市兵役機關,每年9月30日以前,應組織基層單位對當年2月36日+08日以前年滿65歲的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

已達到服兵役年齡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縣、市兵役機關的通知進行兵役登記。接到通知後,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前往登記的,可以書面委托親屬或所在單位代為登記。

第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單位、本地區的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確定應當服兵役的人員,依法免除兵役和禁止服兵役的人員,報縣、市兵役機關批準。經兵役登記初審合格的,稱為應征公民。

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對本單位、本地區應征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初步政治文化審查,選擇政治思想好、身體健康、文化程度高的應征公民作為當年計劃征集的對象,並通知本人。

第十四條縣、市征兵辦公室和基層單位應加強對預定應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調查,了解基本情況。

預定征集的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超過1個月的,應當向當地基層人民武裝部報告行蹤和聯系方式,並根據兵役機關的通知及時返回應征。

擬征集的公民所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督促其按時應征,並提供方便。

第三章身體檢查

第十五條征兵開始時,縣、市征兵辦公室應當根據征兵任務,有計劃地安排應征公民進行體格檢查。

第十六條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由縣、市征兵辦公室統壹組織,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可以指定體檢醫院,也可以統壹調配醫務人員組成體檢組,設立體檢站。

第十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應征公民按時到指定的醫院或者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送檢人數由縣市征兵辦公室根據上級委托的征兵任務和當地應征公民的身體條件確定。

第十八條負責體格檢查的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防部發布的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準和有關規定,切實保證新兵的身體質量。

第十九條縣、市征兵辦公室應當對準備批準服現役的公民組織體格檢查,抽查人數壹般不少於應征人數的三分之壹;抽查後發現有大量不合格人員,要全部復查。潛艇人員、水面艦艇人員、坦克乘員、空降兵等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人員,由縣市征兵辦公室統壹組織,對所有人員進行體檢。

第四章政治審查?

第二十條應征公民的政治審查,由縣、市征兵辦公室統壹組織,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有關單位協助。

第二十壹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居民)委員會、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征兵政治審查的有關規定,按照縣、市征兵辦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對經過體格檢查的應征公民認真進行政治審查,重點查清其實際表現。

第二十二條縣、市征兵辦公室應當對準備批準服現役的公民逐壹進行政治審查,嚴格把關,確保新兵的政治可靠性,防止不符合政治條件的人被征集入伍。

第五章新兵的審批

第二十三條縣、市征兵辦公室在審批新兵時,應當全面衡量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合格的應征公民,擇優批準服現役。

第二十四條革命烈士和革命傷殘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自願入伍並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批準服現役。

第二十五條依法可以暫緩入學的全日制高等學校在校學生,本人自願申請,符合條件的,可以批準服現役。原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留其學籍,並允許其出院後復學。

第二十六條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由縣、市征兵辦公室辦理入伍手續,發給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並通知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家屬憑入伍通知書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應征公民的戶口,享受隨軍家屬待遇。

第二十七條被批準服現役的公民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含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離開工作崗位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和各種補貼由原單位支付。

第六章新兵交接

第二十八條新兵交接可由縣、市派士兵進行,新兵自行到部隊報到或由部隊派人接兵。

第二十九條縣市派遣士兵,應做好以下工作:

(壹)征兵開始時,部隊以部隊(武警部隊為總隊,下同)為單位派出聯絡組,負責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聯系,商定縣市士兵到達地點、轉運和交接事宜;

(二)新兵分配要相對集中,1縣市招收的新兵要補充到部隊所屬單位,壹般不超過三個師或旅;

(三)縣、市征兵辦公室根據上級征兵辦公室的安排,選派得力人員負責將新兵送到部隊的師或旅;士兵和新兵的比例大約是壹比三十;

(四)縣、市征兵辦公室應當在新兵集中後,根據新兵的去向和人數組織新兵,對新兵進行必要的軍事常識、安全知識和思想教育;

(五)士兵將新兵送到部隊後,應向部隊介紹新兵的政治、身體、文化、特長等情況,辦理交接手續後及時返回;

(六)新兵到達時,部隊應當熱情歡迎,並妥善安排新兵和士兵的食宿。

第三十條縣市組織新兵到部隊報到時,應做好以下工作:

(壹)征兵開始時,由部隊派出以部隊為單位的聯絡組,負責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聯系,商定新兵自主報名的有關事宜;

(二)縣、市征兵辦公室根據上級征兵辦公室的安排,具體與部隊派出的聯絡組商定新兵的報名地點、聯系方式和接收事宜;根據新兵的去向和人數分組,指派有壹定組織能力的新兵擔任班、排長、連長,負責途中新兵的管理;

(三)部隊應當在新兵報到的車站、碼頭、機場設立接待小組,負責新兵的接待工作。

第三十壹條部隊派出接兵人員,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壹)軍隊要選派思想好、政策觀念強、有壹定組織能力的幹部和醫務人員,組成精幹的臨時征兵組織,做好征兵工作;

(二)新兵到達征集地後,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的領導下,積極協助征兵辦公室做好征兵工作;

(三)各級兵役機關應主動為新兵安排住宿,並向他們介紹征兵工作,聽取他們的意見,商定新兵交接等有關事宜;

(四)新兵的集中交接可以在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其他交通便利的地方進行。交接手續應在新兵出發前1天完成。

第三十二條為新兵辦理交接手續時,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壹)縣、市征兵辦公室統壹編造《新兵花名冊》,壹式兩份,壹份交部隊,壹份交縣、市征兵辦公室;

(2)縣、市征兵辦公室派人送兵或部隊派人接兵的,交接雙方應根據《新兵花名冊》當面說清楚,並在《新兵花名冊》上簽字蓋章,新兵檔案材料和組織介紹信壹並移交部隊;

(三)組織新兵到部隊報到,《新兵花名冊》、新兵檔案和介紹信應密封,由指定的連、排長攜帶,到達報到地點後移交部隊;部隊應當按照《新兵花名冊》清點新兵人數,並將新兵到達時間和人數及時通知征兵地點的縣、市征兵辦公室。

第三十三條縣市征兵辦公室應當在出發前對集中新兵進行全面觀察。發現因政治、身體條件變化不符合新兵要求的,要及時更換,防止不合格新兵被送到部隊。

第三十四條軍區、省軍區(警備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聯勤部負責制定計劃並下達到縣市。省、自治區、直轄市武警總隊後勤部負責制定計劃,分配到縣市。縣市負責在新兵出發前給他們發放服裝。

第七章新兵運輸

第三十五條征兵開始日前15天,軍隊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派出聯絡組,按規定提出本單位新兵運輸計劃。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根據新兵人數和車、船、飛機起止地點,按照運輸的有關規定,向軍區後勤部提出本地區新兵運輸計劃。

第三十七條鐵路、交通、民航部門應當根據新兵運輸計劃,及時調配車、船、機,保障新兵安全抵達部隊。

第三十八條縣、市征兵辦公室和接收部隊應當按照運輸計劃按時組織出發。出發前應對新兵進行交通安全教育,防止途中發生意外。

第三十九條交通線沿線的軍事代表機構和軍事配餐站應當主動解決新兵運輸的有關問題。軍隊配餐站、送兵接兵人員和新兵應當接受軍代表的指導。

第八章檢疫、審查和撤回

第四十條新兵到達部隊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疫和復檢。經檢疫發現傳染病的,應當及時隔離治療,並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入伍前發現有犯罪嫌疑的,應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壹條新兵在檢疫和復查中,發現因身體、政治條件不適合在部隊服現役的,按退出部隊處理。政治條件不合格的,從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至部隊批準之日止,退出部隊的期限不超過90天;身體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45天。其中,患有傳染病或危重病的新兵,應及時治療,同時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待病情穩定後予以退伍,退伍時間不限。退賽後不換人。

第四十二條。取消退兵資格者,須經駐軍醫院審查證明(武警部隊須經兵團醫院或地、市人民醫院批準),師(旅、武警總隊)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查,報師(旅、武警總隊)以上單位指揮機關批準;政治條件不合格,需要退兵的,由部隊提前與原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聯系核實。確實不合格的,由師以上單位(旅、武警總隊)保衛部門審查,報師以上單位(旅、武警總隊)政治機關批準。

第四十三條部隊應當對退回的新兵做好思想工作,辦理退兵手續,退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

第四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應當按照規定接收部隊退回的不合格新兵,並通知原招收的縣、市征兵辦公室收回,取消其入伍手續,由當地公安機關予以落戶;允許原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復工,允許原高等學校的學生按照有關規定復學。

第九章支出

第四十五條國防部開展征兵工作所需經費,列入中央預算。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征兵和兵役登記工作所需經費,在當地財政預算中列入“兵役征集費”科目。

兵役征集費的支出範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和總參謀部制定。

第四十六條武裝警察部隊新兵征集所需經費,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新兵運送到縣、市所需交通費用,由軍區後勤部和武警總隊後勤部分別報銷。縣、市發放新兵服裝所需的交通費用,由兵役征集費支付。

第四十八條新兵入伍,實行地方當兵或自報家門,從縣、市新兵集中到部隊途中所需的差旅費、夥食費、住宿費,由部隊按規定報銷;部隊派人接兵的,從部隊接收之日起,所需費用由部隊負責。

第四十九條士兵隨新兵送往部隊途中的差旅費和新兵到達部隊後交接期間所需的住宿費,由部隊按規定標準報銷;新兵交接期間部隊內送士兵的夥食補助費和往返路費,由縣、市兵役征集費支付。

第五十條軍隊退回不合格新兵所發生的費用,由軍隊在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辦理退兵手續前承擔;辦理退兵手續後,由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負責。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壹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征兵任務,阻礙公民履行兵役義務或者有其他妨礙征兵工作行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應征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征兵的,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或者軍人在辦理征兵工作時,應當嚴格執行征兵命令,保證新兵質量。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的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具體辦理。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由國防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