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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刑事案件中遲遲不宣判的原因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最長為三個月。如遇久拖不決,可向上壹級法院院長或監察室投訴,要求盡快審結,並對辦案法官按照《人民法院紀律處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如果久拖不決,可以向法院紀檢部門舉報,紀檢部門會督促;向同級人民檢察院舉報,檢察院將提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向上級法院反映,由上級法院刑事庭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法庭審理的壹切活動,應當由書記員書寫,經審判長審核後,由審判長、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法庭記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當事人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