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長尹弘。住址:鄭州市鄭東新區金水東路22號。
訴訟請求:請求鄭州市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確認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核委員會工作人員使用偽證的職務行政行為違法。
事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核委員會作出的《信訪事項復核意見書》利用的證據,僅有兩個。這兩個證據“股權轉讓手續、勞動合同”,是偽證。許昌市政府委托許昌市房管局調查處理關於我轉業安排落實工作的問題時,中國房地產開發集團許昌公司(以下簡稱中房公司)提供“我簽字的自願放棄股權申請書”等證據認為我參與裝飾公司改制,房管局調查取證後認為不能采信,屬於偽造。可參閱房管局召集相關單位參加的會議記錄、房管局調查中國房地產開發集團許昌公司的筆錄、房管局提取我的筆跡抄寫記錄等證據。
2008年12月12日,許昌市政府副秘書長召集許昌市民政局、許昌市勞動局、許昌市人事局、許昌市信訪局、中房公司等單位,召開了關於常平信訪安置問題的會議。會議委托馬領導提取了我的筆跡,馬領導在提取筆跡紙面簽了名,用於請專家鑒定“2004年10月中坊裝飾公司職工安置方案、國有股權委托明細表、以及自願放棄股權申請書上的有關我的簽名”的真偽。會議形成了會議紀要。馬領導傳達了會議精神:①中房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采信,屬於偽造。②中房公司、許昌中坊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沒有給我發放工資。③準備給我落實工作。④準備給我發放生活費。
請求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核委員會提供“股權轉讓手續、勞動合同”書面證據,對上面的簽名、指紋進行鑒定。
我提供許昌市政府存檔的《國有產權轉讓合同》復印件,請求許昌市人民政府提供原件,對上面偽造我的指紋、簽名進行鑒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請求鄭州市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確認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核委員會工作人員使用偽證的職務行政行為違法。
附件說明:關於河南省政府作出《信訪事項復核意見書》這件事可分為工作人員利用偽證的行為、省政府作出處理意見等多個行為。
①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核委員會工作人員利用的“股權轉讓手續、勞動合同”是兩個偽證。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 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壹條第二款第(九)項“……下列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上述條款僅對“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進行了羅列,對作出的羅列行為不受理。不包括工作人員行使行政權利時的錯誤行為。工作人員使用偽證(或者偽造證據)和復核委員會作出的復核意見書是兩個行政行為,兩個法律關系。③我在《致許昌市人民政府復查委員會》書中指出該“合同”是偽證,請求鑒定;許昌市復核委員會己在《信訪事項復查退辦告知書》中認定許昌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處理意見“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河南省政府復核委員工作人員應該知道該事件,應該知道該證據是偽證,相反選擇惡意使用。使用偽證(或者偽造證據)的行政行為,屬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行政行為,應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本訴不起訴河南省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信訪事項復核意見書》是否正確,僅對工作人員惡意的利用偽證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證據:
證據1.《關於常平上訪反映問題的處理意見》復印件
證據2.《情況說明》復印件
證據3.《國有產權轉讓合同》復印件2頁
證據4.《信訪事項復核意見書》復印件2頁
證據5.身份證復印件
此致鄭州市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
敬禮! ?
常平2021年1月日九頁均蓋指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