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辦理材料
加蓋申請單位公章,並逐級經所在縣、市漁業主管部門審核蓋章。 如: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需提供國家級場資格證書 首次核發請提供市級漁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換發請提交即將到期的省級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加蓋公章,法人代表簽名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本事項網上辦理流程如下: 1.申請。申請人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河源市東源縣分廳提出申請,上傳電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員對材料進行預審,在2個工作日之內提出預審意見,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範、符合法定形式的,預受理,出具電子版《預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預受理後,申請人按約定方式自行或郵寄向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提交紙質材料,接件受理人員當場與網上電子材料審核無誤後予以正式受理。 3.審查。受理後,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2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審查過程,發現材料需補正的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後重新受理審查。 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通過行政服務中心領證窗口或以郵寄的方式領取辦理結果。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向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並材料齊全、格式規範、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後予以受理。 3.審查。受理後,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2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審查過程,發現材料需補正的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後重新受理審查。 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務中心領證窗口領取辦理結果。 特殊環節 無四、辦理地點
東源縣城建設二路五、辦理時限
5(工作日)六、辦理機構
新豐江林業管理局七、辦理費用
不收費八、法律依據
《廣東省第二批擴大縣級政府管理權限事項目錄》(2011年) 全文條款《廣東省第二批擴大縣級政府管理權限事項目錄》業經2011年5月2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壹屆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54項) 委托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6項)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業務事項(30項)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業務事項(7項) 《廣東省第壹批擴大縣級政府管理權限事項目錄》(2010年) 全文條款壹、由縣(市)直接報省審批(審核、核準)、報市備案事項目錄(176項) 《中華人民***和國漁業法》(2004年)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水產優良品種的選育、培育和推廣。水產新品種必須經過全國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後推廣。 水產苗種的進口、出口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水產苗種的生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但是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的除外。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5年) 第四條農業部負責全國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產苗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產苗種管理工作。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5年) 第十壹條單位和個人從事水產苗種生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但是,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的除外。 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產原、良種場的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其他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發放權限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5年) 第十五條水產苗種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範圍、種類等進行生產。需要變更生產範圍、種類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許可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需延期的,應當於期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續展手續。 《廣東省漁業管理條例》(2003年) 第十七條從事水產苗種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從事生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在收到申請後三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不予許可的,必須書面說明理由。 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實行分級分類審批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5年) 第二十壹條農業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水產苗種進口名錄和出口名錄,並定期公布。 水產苗種進口名錄和出口名錄分為人I、II、III類。列入進口名錄I類的水產苗種不得進口,列入出口名錄I類的水產苗種不得出口;列入名錄II類的水產苗種以及未列入名錄的水產苗種的進口、出口由農業部審批,列入名錄III類的水產苗種的進口、出口由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5年)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水產苗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對進出口水產苗種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核實,按審批權限直接審批或初步審查後將審查意見和全部材料報農業部審批。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審批的水產苗種進出口情況,在每年年底前報農業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