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需要補充之前的供詞,就要繼續補充,並簽字。
2.如果之前的口供上缺少簽名,就要重新做口供。但是,以前的供詞必須保留,並與新的供詞壹起歸檔。
3.其他需要簽字確認的證據材料。
壹般來說,不應該拘留,因為如果有證據要拘留,壹般不需要提前打電話,直接在家申請拘留許可,直接逮捕。
擴展數據:
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住處、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傳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有計劃地進行和案件的及時處理,必須使用法定訴訟文書——傳喚證進行傳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