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首長機電設備貿易(香港)有限公司(下稱首長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誌榮,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柳州市房產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盧世瓊,局長。二、案情
海隆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隆公司)是在香港註冊的法人公司,1997年1月3日為擔保履行其與首長公司的購銷合同,將其所有的已領取柳州市房產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15332.08㎡,並於1996年由廣西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價值為234158600元,位於柳州市飛鵝路的銀興商業城富榮城第三層商場作為抵押物,向首長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銷抵押聲明書》,且經南寧市公證處公證。1997年3月10日,海隆公司委托代理人賴漢林與首長公司委托代理人陳誌華到柳州市房產交易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同年3月21日,柳州市房產局頒發了柳房他證字第0410號《房屋他項權證》,權利價值1000萬美元,權利存續期限為自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1997年9月25日,海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賴漢林到柳州市房產交易所申請辦理上述房地產抵押註銷登記,稱兩公司的債權債務已結算完畢,要求解除雙方的抵押關系,且柳房他證字第0410號《房屋他項權證》不慎遺失。柳州市房產局於9月25日註銷了柳房他證字第0410號《房屋他項權證》,並由海隆公司委托代理人賴漢林辦理手續在《柳州日報》上登記聲明該證遺失作廢。與此同時,海隆公司與華商銀行簽訂了《綜合融資授信合同》,海隆公司以柳州市銀興商業城富榮城第三層商場作為抵押擔保,經柳州市公證處公證,於1997年10月10日海隆公司和華商銀行向柳州市房產局申請辦理了柳房他證字第00666號《房屋他項權證》。1998年10月22日,首長公司向柳州市公安局報案,稱海隆公司法定代表人俞雲飛偽造首長公司關於《房屋他項權證》遺失聲明作廢的證明,私刻首長公司印章、冒充首長公司法定代表人黎誌榮的簽名、印章、制造債務已清償的假象,騙取柳州市房產局註銷了海隆公司和首長公司的房產抵押登記,又將房產抵押給了華商銀行,請求公安機關追究詐騙罪犯的法律責任。1998年10月23日柳州市公安局作出了《印章印文及筆跡檢驗鑒定書》,證明了海隆公司偽造首長公司的文件等事實。該局於1998年10月30日向柳州市房產局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認為第00666號《房屋他項權證》是違法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後果。但又經法定程序以合法形式頒發,而0410號《房屋他項權證》雖被撤銷,但實際上又客觀存在,應如何處理,請柳州市房產局予以確定。首長公司與海隆公司則分別於1998年10月30日、11月2日向柳州市房產局申請恢復抵押登記。1999年6月9日,柳州市房產局恢復首長公司對富榮城第三層商場的抵押登記,重新給首長公司頒發了柳房他證字第1000898號《房屋他項權證》,註明該證的有效期從原登記日1997年3月21日起算,並書面通報華商銀行。華商銀行向柳州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柳州市房產局恢復首長公司對銀興商場富榮城第三層商場抵押權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案經壹、二審程序,廣西區高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3月26日作出(2001)桂行終字第21號行政判決,認為柳州市房產局給首長公司恢復抵押權登記無法律依據,且侵犯了華商銀行的利益,判決撤銷了柳州市房產局恢復首長公司對柳州市飛鵝路銀興商業城富榮城第三層商場作抵押權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在前壹案件審理期間,首長公司於2000年11月12日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柳州市房產局1997年9月註銷首長公司1997年3月辦理的抵押登記、吊銷(1997)柳州他證字第0410號《房屋他項權證》的行為違法,判令柳州市房產局發還被其非法吊銷的(1997)柳房字第0410號《房屋他項權證》,賠償其違法行政行為已造成的首長公司的經濟損失8萬元。三、壹審判決結果及理由
柳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海隆公司與首長公司申請辦理註銷抵押登記,向柳州市房產局提供了雙方關於撤銷房屋抵押的協議及報告、授權委托書,填寫了房地產抵押註銷申請審核表,並登報申明遺失的《房屋他項權證》作廢。雖然上述協議、報告、授權委托書及其上面首長公司的印章、簽字系偽造,但柳州市房產局在辦理註銷抵押登記時,並沒有辨別印章、簽字真偽的能力和職能;首長公司抵押權的喪失,是由於詐騙行為所致,柳州市房產局並無過錯,首長公司由此受到的損失,應由海隆公司承擔。該院壹審判決駁回了首長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