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壹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
發生交通事故的,可以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選擇是否自行協商或者報警處理。
壹、自行協商:
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輕微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自行協商處理,流程為:
1、事故發生後要馬上停車,打開雙閃,確認安全後在車後合理位置樹立三角警告標誌;
2、查看事故中的損失,如對方車輛只是輕微刮擦或碰撞,車輛損失價值不高,也沒人受傷。那麽基本判斷可以走輕微事故快速處理流程;
3、和對方協商走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流程,然後相互查看對方的手續——其中要仔細檢查駕駛證、行駛證和交強險保單或交強險標誌;
4、雙方當事人自行判定責任,現場拍照,方便之後的理賠;
5、事故現場拍照,壹般事故拍三張照片:車頭位置的、車尾位置的各壹張,車輛碰撞接觸位置的壹張。保險起見前後遠壹點的位置再各拍壹張事故的全景,記住照片要照出雙方車輛的牌照。拍完照以後可以挪車了,將車輛開到不影響交通的位置;
6、填寫快速處理書,寫清事故情況、雙方信息、時間地點等;
7、若對方有車險,可以直接打電話給對方保險公司要求定損,定損後修好車,保留好定損單、維修發票、維修清單等,要求保險公司在其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具體流程如下:
(1)提交材料:向本方保險公司提交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身份證、車輛保險憑證及肇事司機相關信息;
(2)定損修車:根據保險公司的定損裁定的維修項目到二類以上維修點修車;
(3)等待復議:復議時間為15天;
(4)保險賠償:車輛維修完後,自己先墊付維修費用,再到自己車輛購買保險的公司理賠點報銷理賠;
(5)配合作證:配合保險公司和相關部門調查肇事者的情況。從法律途徑獲得肇事者的賠償後結案。
二、報警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事故嚴重的,或雙方當事人無法協商壹致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報警處理,流程為:
1、事故發生後要馬上停車,打開雙閃,確認安全後在車後合理位置樹立三角警告標誌;
2、若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然後查看事故中的損失;
3、和對方協商不成的,或者事故嚴重的,及時撥打報警電話,等待警察到場處理,車輛有保險的,及時撥打保險公司電話;
4、保險公司到場進行現場勘驗後,並且交警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5、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6、處罰裁決:
(1)對交通事故違法當事人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拘留。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5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3)對發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後,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4)當事人對處罰有異議的,可以提出行政復議。
7、有車險的,可以在保險公司定損後修好車,保留好定損單、維修發票、維修清單等,要求保險公司在其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1)交強險:
①被保險人有責任時,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②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2)商業險:
交通事故商業險賠償比例並沒有明確規定,而且商業險的類別也很多,不同商業車險的賠償標準,賠償範圍和賠償對象都是不壹樣的。發生交通事故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責任人按照雙方責任比例承擔。
8、當事人***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流程:
(1)提出調解申請。
向交警部門申請調解,應當事雙方協商壹致,***同提出書面調申請。提出調解申請的期限為十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壹級交通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算。
(2)審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事故當事各方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申請書”進行審核。
(3)當事人對調解的時間以及地點進行確定。
具備調解開始時間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4)進行調解。
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布,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同簽字後生效。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9、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起訴的流程:
(1)立案,受害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和相關材料,包括:
①受傷者身份證明;
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③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④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⑤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⑥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最好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壹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⑦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⑧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⑨視情況提供其他材料。
(2)庭前準備,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會向被告送達民事訴狀副本、應訴通知及原告證據材料,被告收到民事訴狀後15日內提出答辯意見,法院收到答辯意見後會送達給原告;
(3)開庭審理,開庭時,書記查明到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情況,宣布案由、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4)裁判,案件經過審理後,審判人員會根據庭審查明的情況,結合各方提供的證據,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結果。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