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壹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條件
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壹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原則
(1)便於管理,分標不能過多。(2)有利於招標競爭,不能分標過少。(3)所分各標,應易劃清責任界線。(4)按整體單項或者分區分段來分標,避免以工序分標。(5)把實施作業內容和實施技術相近的項目合在壹個標中,以減少施工設備重復購置,減少施實人員。(6)考慮招標人提供的條件對主體項目分標的影響。(7)要有利於發揮企業的優勢,吸引有優勢的承包人投標,可按項目性質和專業分標。以上分標原則是相互制約的,要以確保投資效益,按合理工期控制總進度,又能達到質量標準為前提來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