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的本質:
律師函是律師對某壹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估計,目的在於以法律尺度和律師的判斷,對送達對象曉之以法律事實,動之以利弊得失,讓送達對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法達意”,因此律師函的本質是壹種委托代理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存在兩層法律關系,壹是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授權委托關系,這壹層面是核心的法律關系。二是律師與受送主體之間的代為函告的法律關系。律師函應根據委托人的合理要求而給予對方通知或在適當的範圍之內向送達對象解釋事由,以便送達對象做出決定。
律師函的功能:
(1)信息傳遞功能,律師函無疑具備傳達委托人的意思、意誌和律師的法律評價等信息的溝通,也是為獲得送達對象的預期信息反應而制作的。
(2)心理強制功能,通過法律把壹封函潤色加工後能夠使對方迫於法律的名義的說服而產生威脅的恐慌,包括兩層含義,壹是將委托人的意思表示通過法律分析後以合法的姿態予以定格(當然整體事態是定格的),二是借律師事務所之招牌和律師的職業形象以法律的名義進行放大式的傳達,成為壹種強勢的意思表示。
律師函的作用及運用:
由於要解決的問題不同,致函的目的也不相同。有預防和制止某種行為的發生和繼續發生的,如對侵權行為的制止;有敦促某項義務履行的,如債務催討;有公示某件事實或權利的,如上市公司向股民披露某項事實;在商務談判中,為澄清事實也可以使用律師函。從訴訟與仲裁的角度講,巧用律師函還可以起到順延訴訟時效的效用。律師函廣泛運用在民商活動中,如:
1.調查取證。律師經常出現當事人準備起訴卻證據不足的情況。這些情況,有些可以通過發律師函來查詢溝通來獲得對方的答復從中尋找證據的方式來解決,正所謂投石問路,偵察證據和對方的態度,探聽虛實;
2.商洽和解。律師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通過通知對方在指定期限來人、來函、來電協商的方式來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3.催促警告。通過律師函來行使壹些法律上的告知義務,或者通過律師函達到提醒收函人盡快履行約定或者法定義務的作用;
4.解釋評價。可以就某壹法律事件或者某壹法律行為進行解釋說明和客觀評價,以達到法律層面上的溝通需要;
5.抗辯回復。針對對方發來的律師函針鋒相對地進行抗辯性回復,以達到反駁對方律師函的作用;
6.行權聲明。典型的是行權聲明包括三類:壹是債權性形成權,包括:追認權、終止權、選擇權、買回權、減價請求權、解除權、撤銷權、撤回權、拋棄權、抵消權、免除權、抗辯權等等。二是物權性形成權:包括:撤消權、所有權的拋棄、他物權的拋棄、***有物分割請求權、典物回贖權等。三是訴訟時效中斷聲明;
當然,也許會有人講,這些目的商業信函也可以做到。但由於律師函畢竟是由法律專業人士以法律的眼光和觀點對某壹事件所作的法律評價和風險估計,其所包含的法律尺度和經驗判斷必然使得每壹個閱讀者都會下意識地將所述事實與實際情況及法律作壹番比較,得出自己的 " 法律評價 " ,甚至做出法律風險估計。可以這樣說,律師函是對閱讀者的壹個快速 " 洗腦 " ,迫使他從壹般的思維轉向法律思維,這種引導和威懾作用是壹般商業信函所不能及的。因此,目前社會已廣泛認可律師函。名人為維護自身的各種權益發布律師函已不稀奇,企業為經營所需發布律師函或聲明也常見報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