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公安機關采集、送檢、檢驗樣品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女性受試者尿液樣本的采集應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采集的檢驗樣品經現場檢測呈陽性的,應分別保存在A、B兩個樣品專用設備中並編號,由采集者和被采集者簽名蓋章,低溫保存兩個月。
第九條現場檢驗應當出具檢驗報告,由檢驗人員簽字,並加蓋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的印章。
現場檢查結果應當當場告知被檢查人,被檢查人應當在檢查報告上簽字。被檢測人拒絕簽字的,公安民警應當在檢測報告上註明。
第十條被檢測人對現場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被告知檢測結果之日起三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現場檢測。
公安機關接到實驗室檢測申請後,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實驗室檢測的決定,並將結果告知被檢測人。
其次,就這個問題而言,只要當事人沒有吸毒,相關部門是無法通過尿檢檢測出其吸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