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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筆跡鑒定需要多少樣本?

法律分析:遺囑筆跡鑒定需要3-5個樣本。筆跡鑒定壹般需要提供3-5個樣本給鑒定機構。當事人不能提供檢驗材料的,可以向司法鑒定機構說明難以取得案件原審材料的原因。司法鑒定機構也有可能派人到現場拍照或者提供有出處簽名蓋章的復印件。而且筆跡鑒定必須向公安機關刑事鑒定中心申請。遺囑是指壹個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處理其遺產或其他事務的法律行為,在創建人死亡時生效。爭議比較突出。所謂遺囑,是指立遺囑人生前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的人身處分,在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壹百三十四條自擬遺囑應當由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五條委托代理人書寫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應當代表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書寫,並由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將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

第壹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第壹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