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筆記!因大意借出的幾百萬恐要不回來。
大致案情:張先生和王先生都是深圳本地長大,是高中同學。這幾年,張陸續地向王借錢,加起來有幾百萬。月利息1.125%,按月付息。王先生出借的款項有些是轉賬、有些是現金。其間,張還拿了壹個所謂張父擔保的借條給王先生。王沒有見到張父本人,也沒要求通過電話或者視頻去核實是否為張父的簽字:而且關於擔保的文字表述,也寫得不清不楚。
後來,張的經濟狀況惡化,還不了錢,王於是起訴張和張父到福田法院。開始調解時,張的態度很好,對於現金部分都承認了:但是因為***同被告的張父沒到法院,調解不成。待到正式開庭時,張卻玩起了失蹤,作為***同被告的張父也不出庭。然後,法官就判了:對於調解時張自認的現金數額,沒有算到尚欠金額裏,也就是這部分沒有支持王先生的訴求。
還有個細節:庭上法官問王,“妳的錢從哪裏來”?王不懂法官是在調查資金來源,以排除他是職業放貸人(審理借貸案件法院都是如此);而是沒好氣地,當庭把法官懟了回去;但王本也是個實在人,還是承認了錢是來自於銀行貸款。總之吧,壹審判下來的金額縮水了三分之二,而且擔保人張父也沒追究上責任。為了判決早日生效,王沒上訴,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法院把能封的封了後(卻處置不了,比如對方的車),又把張掛了限制消費名單,然後就終本了。結果呢,王是壹分錢都沒拿到。
聽完介紹,心中有個疑問:在調解時,在張還能正常溝通時,若能判斷出張父的簽字是代簽,就可以把對張父的起訴撤回去,王張二人直接以調解結案、讓張把借款的實際金額在法院的調解書上確認下來。畢竟,對於現金部分王沒有證據,心裏還是虛的啊。
非法律專業的朋友聽了案情,可能會覺得奇怪,“張自己都認了現金借款,法官判的時候為啥不支持這部分的金額呢”。這裏就牽扯到壹項法律規定。即,調解時候的當事人對於案情的自認不能作為後面訴訟對己不利的證據。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也是為了打消雙方調解時的顧慮、促成調解。
我們在福田法院的判決裏看到了這麽幾項認定。
01“原告自己當庭承認,是否為被告***簽字按指模其不清楚”。
02“雖然在還款協議書,原告明確其中借款包括其代償款、銀行貸款轉借款項及應付的利息、微信出借款項及現金出款項,雖在調解過程中被告***予以確認,但調解過程中被告***確認的事實,不得作為訴訟中對其不利的證據,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辯,原告應舉證證明上述借款合法有效且實際交付給被告***。”“關於原告主張的現金出借款項,沒有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
03“關於原告主張的2021年8月31日銀行轉貸的30萬元借款, 原告已實際支付至被告***賬戶,但原告出借資金自認系銀行貸款轉借,應為無效,但被告***應向原告償還本金及相應的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按起訴時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計算。”(即法院沒有支持雙方約定的LPR4倍利息,而是認為轉貸無效)。
04“關於被告***的責任。原告稱系被告***應原告要求提供了被告***的擔保,被告***並未當面出具或簽訂該擔保,是否為被告***真實意思表示存疑,且擔保中所涉還款協議是否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還款協議書並不能對應,亦未明確債權人、債務人或所擔保債務的具體情形,原告主張被告***為被告***的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前面的3項,張先生看得也是心塞,對方玩失蹤,錯失了調解的好時機也很無奈;而對於第4項的擔保,我們結合最高院的(2022)最高法民再206號案例可以知道,擔保人未到庭抗辯,不能因此認定其同意提供擔保。
案件提示。
01文書要規範、流程要嚴謹。回到本案中,對於出借的現金部分,王先生沒有要求張及時予以書面確認金額;張父的擔保借條的內容寫得不明不白,王先生既沒有要求張父當場簽署,也沒要求進行視頻通話來確認,以至於在張沒能力還錢時,張父名下的多處房產是牽扯不到本案中的。
02雙方的借款時間周期挺長,對於王先生來講,看到張的還款能力出現問題、情況不妙時,就應及時止損、而不應輕信繼續出借。
03追款時在合法的範圍內,既要有耐心和決心、也要有勇氣。目前張只剩下了兩家公司,壹家是持股100%(這家沒有執行價值,還要墊付幾萬的評估費用,不考慮);壹家是張參股20%的公司、目前正常經營中。王先生可從此角度入手,和大股東去談壹下,興許有點空間和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