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只要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無論是雙方持有還是單方持有,都不壹定影響合同的效力,所以只有壹方持有的合同才有效。
在某些情況下,只有壹方持有合同,作為證明協議存在和內容的證據。但是,僅僅持有合同並不意味著合同可以單方面執行。合同還需要符合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受到司法機關的保護。
在法律層面上,簽訂合同的各方應平等享有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雙方或雙方當事人都應履行合同規定的條款。如果壹方單方解除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就可能涉及違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已簽字但未蓋章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合法成立的合同只有在簽字而非蓋章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成立。因此,簽名、印章和指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合同只有簽字才能成立,合同是通過合同成立的。在簽字、蓋章或者捺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
壹般的合同不壹定要同時簽字蓋章。應當由雙方自行決定,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確認了簽名的真實性,就應該認定合同有效。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