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簽勞動合同要求賠償不合理嗎?
看情況吧。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只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字蓋章才能生效。如果勞動合同中的名字不是本人的,其效力如何,需要根據不同情況具體分析:
1.非本人簽字,但能反映本人真實意願的,勞動合同有效,視為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雖然不是我自己簽的,但如果用人單位能證明合同是在勞動者授權或默許下簽訂的,那是相當
有了簽字,就取得了員工的授權,就視為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比如有監控錄像、書面授權或者其他證人證言。
2.勞動者確實不知道有人代其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署的勞動合同無效。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員工對合同的簽訂知情或者用人單位私自為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未建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雙方發生糾紛,用人單位需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第二,簽勞動合同違法嗎?
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把日期往前推是違法的,這樣可以避免之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處罰,但是如果勞動者願意也是可以的。不簽勞動合同的責任如下。
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滿壹年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滿壹年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滿壹個月後的次日起至滿壹年的前壹日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的,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綜上,建議勞動者最好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訂日期可以寫成勞動合同簽訂日期,這樣可以要求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也不用擔心單位會以勞動者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辭退勞動者。
合同是否有效,最重要的是是否是本人的真實意願,簽訂的合同經過催告可以由他人簽字,但如果不是本人的真實意願,那麽該合同就是無效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雙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