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十壹)對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審議代表公司5%以上(含5%)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的提案;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壹條未經股東大會事先同意,公司不得與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合同,將公司的全部或重要業務委托給該人管理。
第五十二條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壹次,應當在上壹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董事會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壹)董事人數少於《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於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
(3)持有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65,438+00%(含65,438+00%)以上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五十三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45日前發出書面通知,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以及會議的日期和地點通知所有在冊股東。擬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於會議召開20日前將書面回復送達公司。
第五十四條公司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時,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以上(含5%)的股東有權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應當將股東大會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列入會議議程。
第五十五條根據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收到的書面答復,計算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達到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2以上的,公司可以召開股東大會;如不能達成,公司應在5日內以公告形式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會議日期和地點再次通知股東。公告後,公司可以召開股東大會。
臨時股東大會不得決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
第五十六條股東大會通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以書面形式作出;
(2)指明會議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三)說明會議討論的事項;
(四)向股東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說明,使股東能夠對擬討論的事項作出知情的決定;該原則包括(但不限於)公司提出合並、股份回購、資本重組或其他重組時,應提供擬進行交易的具體條件和合同(如有),並對其原因和後果作出認真說明;
(五)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與擬討論事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應披露其利害關系的性質和程度。所議事項對作為股東的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影響與對其他同類股東的影響不同的,應當說明差異;
(六)載有擬在會議上通過的任何特別決議的全文;
(7)用文字明確說明,有權出席和表決的股東有權委托壹名或多名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該代理人不必是股東;
(八)指定出席會議投票的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第五十七條股東大會通知以專人或郵資已付方式發送給股東(無論其在股東大會上是否有表決權),收件人地址以股東名冊登記的地址為準。對於內資股東,股東大會通知也可以采用公告方式。
前款公告應當於會議召開45日至50日內在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指定的壹種或者多種報刊上刊登。壹經公告,即視為所有境內股東已收到相關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五十八條因意外遺漏,會議及會議上作出的決議不因會議通知未送達有權被通知的人或該人未收到會議通知而無效。
第五十九條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投票的股東,有權委托壹人或多人(可以不是股東)為其代理人,代為出席和投票。股東代理人可以根據股東的委托行使下列權利:
(壹)股東在股東大會上的發言權;
(二)自行或夥同他人* * *要求投票表決;
(三)以舉手或表決方式行使表決權,但指定壹名以上股東代理人時,該股東代理人只能以表決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六十條股東書面委托代理人的,應當由委托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簽署;委托人是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簽字。
第六十壹條投票委托書應當在委托書委托的相關會議召開至少24小時前,或者在指定的投票時間24小時前,置備於公司住所或者會議召集通知中載明的其他場所。授權委托書由委托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委托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或其他授權文件應當與投票委托書同時置備於公司住所或召開會議通知中載明的其他場所。
委托人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員應當作為代表出席公司股東大會。
第六十二條公司董事會向股東發出的委任股東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的格式應允許股東自由選擇指示股東代理人投票贊成或反對,並就會議的每壹議題的表決事項作出指示。委托書應當載明,股東未作出指示的,股東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誌進行表決。
第六十三條表決前,如果委托人已經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撤銷委任、撤銷簽署委任的授權或相關股份已經轉讓,只要公司在相關會議召開前未收到這些事項的書面通知,股東代理人根據授權委托書進行的表決仍然有效。
第六十四條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65,438+0/2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六十五條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在股東大會上表決時,應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
第六十六條股東大會應當以舉手方式進行表決,除非下列人員要求在表決前或表決後進行舉手表決:
(a)會議主席;
(二)至少兩名有表決權的股東或其代理人;
(3)單獨或合並持有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65,438+00%(含65,438+00%)以上的壹名或多名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議以投票方式表決,否則會議主席將根據舉手表決的結果宣布該提議獲得通過,並記錄在會議記錄中作為最終依據,而無需證明贊成或反對的票數或會議通過決議的比例。
提議人可以撤回投票表決的請求。
第六十七條需要投票表決的事項是選舉董事長或者暫停會議的,應當立即進行表決;其他需要投票表決的事項,由主席決定何時進行表決,會議可以繼續討論其他事項,表決結果仍視為會議通過的決議。
第六十八條表決時,持有兩個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無須對所有表決權投贊成票或反對票。
第六十九條當反對和贊成票數相等時,會議主席有權以舉手或投票方式多投壹票。
第七十條下列事項應當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壹)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罷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式;
(四)公司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報表;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以外的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壹條下列事項應當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1)公司增加或減少股本,發行任何種類的股票、認股權證和其他類似證券;
(二)發行公司債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
(四)修改章程;
(五)股東大會通過將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普通決議時,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二條股東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類別股東大會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1)持有擬召開會議65,438+00%(含65,438+0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可以簽署壹份或多份相同格式的書面請求,請求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類別股東大會,並明確會議議題。董事會應在收到上述書面請求後盡快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類別股東大會。上述股份數量應根據股東提交書面請求的日期計算。
(2)董事會在收到上述書面請求後30日內未發出召開會議通知的,提出請求的股東可在董事會收到請求後4個月內自行召集會議,召集會議的程序應盡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程序相同。
因董事會未達到上述要求而由股東自行召集召開會議的,所發生的合理費用由公司承擔,並從公司欠失職董事的款項中扣除。
第七十三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會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董事長召集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如果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不能出席會議,董事會可指定壹名公司董事代為召集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未指定會議主席的,出席會議的股東可以推選壹名主席;股東因故不能選舉出董事長的,由出席會議的持有表決權股份最多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擔任會議主席。
第七十四條會議主席負責決定股東大會決議是否通過,會議主席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並在會上宣布和載入會議記錄。
第七十五條會議主持人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疑問的,可以統計投票數;會議主席未計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席宣布的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後要求立即計票,會議主席應當立即計票。
第七十六條股東大會進行計票的,計票結果應當記入會議記錄。
會議記錄應當連同出席股東的簽名簿和代理出席的授權委托書壹並置備於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條股東可以在公司辦公時間內免費查閱會議記錄。如果任何股東向本公司索取相關會議記錄的副本,本公司應在收到合理費用後7天內寄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