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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名人的義務

25.以欺詐為目的的出版

任何人出於欺詐或非法目的故意創建、發布或以其他方式披露證書,都是非法行為,應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或2年以下監禁,或兩者兼施。

26.虛假或未經授權的請求

任何人故意向認證機構提供虛假身份或虛假認證,以請求頒發證書或撤銷或暫停證書,都是非法的,應處以最高65,438+0,000元的罰款或最高6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第二十條電子簽名人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申請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時,應當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信息。

第十五條電子簽名人應當妥善保管電子簽名制作數據。

電子簽名人知道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已經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時,應當及時告知有關當事人,並停止使用電子簽名制作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