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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作業票的批準人可以簽發動火作業票。

動火作業票的批準人有權簽發動火作業票。

壹、動火工作票申請和審批流程

動火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向相關部門提交動火作業票申請。申請應包括動火作業的具體內容、地點、時間、作業人員名單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審批人接到申請後,會認真審核,包括作業的必要性、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作業人員的資質等。

二、批準人的責任和權利

審批人作為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者,肩負著重要的責任和權利。其職責包括確保動火作業符合相關安全規定,保障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同時,批準人也有權批準申請,決定是否簽發動火工作票。

在審批過程中,審批人應嚴格檢查申請內容,確保各項安全措施得到落實。如果發現申請存在安全隱患或不符合規定,批準人有權拒絕簽發動火作業票,並要求作業單位進行整改。

三、簽發動火工作票的條件

簽發動火作業票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首先,動火作業必須是真正必須的,不能用其他更安全的方式替代。其次,運營單位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措施,並確保這些措施得到有效實施。此外,操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經驗,能夠熟練掌握動火作業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識。

簽發動火作業票時,批準人應逐壹核實上述條件,確保無誤後方可簽發。同時,批準人還需要在工作票上註明具體要求、註意事項和應急措施,以便操作人員嚴格按照要求進行工作。

四、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

在動火作業過程中,批準人還需要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管理和監督。這包括定期檢查工作現場,以確保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實施;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其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並在緊急情況下及時采取措施,確保操作人員的生命安全。

總而言之:

動火作業票審批人在認真審查並確認所有安全措施落實後,有權簽發動火作業票。審批人在整個動火作業過程中負有重要的安全管理責任,必須嚴格控制申請內容,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管理和監督,確保動火作業安全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30條規定:

從事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遵守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