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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買賣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1.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2條和第131條的規定,基於買賣合同的特殊法律關系,簽訂買賣合同時應特別註意以下條款:壹是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包裝方式;二是標的物的價格、金額、幣種和價格條款;第三,標的物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四是標的物的保險和運輸方式;五是標的物的檢驗標準、方法和檢驗時間;第六,付款的時間和地點,付款方式和結算方式。

2.銷售合同中的註意事項:

(1)擔保問題。保證是指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擔保壹方(保證人)履行合同,當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保證人將承擔責任的壹種法律制度。簽訂合同時應註意:①保函生效時間應與主合同生效時間壹致。如合同需經公證、簽證或上級批準後生效,保函有效期也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計算。主合同生效日期變更的,保證人應當同意。(2)保函有效期應與主合同有效期壹致。約定以擔保作為合同成立條件的,主合同在擔保條件成熟時生效。

(2)房貸問題。抵押是指債務人或合同中的第三人將自己擁有或管理的壹定財產作為抵押物提供給債權人的壹種擔保。訂立抵押條款時,壹般應註意以下問題:抵押人可以是合同中的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須是對抵押財產享有財產所有權或管理權的人。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可以合法轉讓的財產。抵押權設立後,抵押權人有權作為抵押財產的物權,抵押人不得將該財產抵押給他人,否則重復抵押無效。

(3)押金問題。定金是指壹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向另壹方當事人支付壹定數額的貨幣定金,作為合同擔保的形式之壹,可以作為合同成立和保證合同履行的法律證據。如果不履行合同,違約方將受到“定金罰則”的處罰。

(4)預付款。預付款是指壹方根據合同約定,在合同簽訂後,提前向另壹方支付壹定金額的款項。合同履行後,預付款可以沖抵貨款或報酬;不履行合同的,收到預付款的壹方應當全額返還預付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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