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沒有註明簽訂時間並不影響合同效力。只要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簽訂日期並不是必備條款,所以合同時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關系的確定是以用工之日就開始了,和勞動合同上面的簽訂日期無關;且簽訂日期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所以,這份合同有效。具體的勞動關系的形成是您上班第壹天開始起算的;而不是簽訂合同的第壹天;可以通過工資發放記錄、打卡記錄或者簽到表之類的、以及人證等證明您什麽時候開始上班的就可以。勞動關系的確定是以用工之日就開始了,和勞動合同上面的簽訂日期無關;且簽訂日期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所以,這份合同有效。用人單位和員工簽署勞動合同的事,首先要確定好勞動合同上是否都是嚴密的,沒有錯誤的。壹般來說,如果需要進行簽署合同的話,在最後需要將雙方的名字和簽署的時間在合同上表示出來,但是如果沒有簽署好勞動合同的時間的話,那麽可以根據雙方產生勞動關系的第壹天開始進行計算工齡。所以該勞動合同並不是代表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