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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條款的解釋

【編輯本段】什麽是信用證?

信用證是銀行根據客戶的要求和指示簽發的壹種有條件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

信用證是目前國際貿易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信用證中英文樣本及說明:/forex ers _ fin/2008 04 05/letter credit . html

[編輯本段]信用證的主要當事人及其權利和義務

(1)申請者。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也被稱為開證人。

義務:根據合同開立信用證;向銀行繳納壹定比例的保證金;贖回指令的及時支付

權利:查看並退還贖回訂單;檢驗和退貨(全部基於信用證)

註:開證申請由兩部分組成,即開證行開證申請和給開證行的聲明和保證(聲明在兌付票據前貨物所有權歸銀行;開證行及其代理行只對單據表面是否合格負責;開證行不對單據交付中的錯誤負責;“不可抗力”不負責;擔保付款贖回指令;保證支付所有費用;開證行有權隨時追加保證金;有權決定代理貨物保險和提高保險等級,費用由投保人承擔。

(2)開證行。接受申請人委托開立變相信用證的銀行,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義務:正確及時地開立信用證;承擔主要付款責任。

權利:收取手續費和押金;拒絕受益人或議付行不符的單據;付款後,申請人無力支付兌付票據的,可以辦理票據和貨物;如果貨物不足,余額可向申請人收回。

(3)通知銀行。指受開證行委托向出口商轉發信用證的銀行,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

還要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

轉發行只負責轉發。

(4)受益人。指信用證中指名的有權使用信用證的人,即出口商或實際供應商。

義務:收到信用證後,應及時與合同核對。如不符,應要求開證行盡快修改或拒絕接受或要求申請人指示開證行修改信用證;如被接受,交貨並通知收貨人,準備單據並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議付行議付;對文件的正確性負責。如有不符點,開證行應更改單據,並仍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交付單據。權利:如果被拒絕或修改後仍不壹致,有權在通知對方後單方面取消合同並拒絕信用證;提示單據後,如開證行無故停業或拒付,可直接要求申請人付款;催收前,如果申請人破產,可以停止發貨,自行處理;如果信用證在開證行關閉時尚未使用,申請人可能需要開立另壹份信用證..

(5)議付行。指願意購買受益人交出的跟單匯票的銀行。

根據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保證和受益人的請求,對受益人交付的跟單匯票按信用證規定進行墊款或貼現,並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行索賠的銀行(也稱購票行、議付行、貼現行;壹般是通知行;有限協商和自由協商)。

義務:嚴格審查文件;預付或貼現跟單匯票;背書信用證;

權利:可轉讓或不可轉讓;議付後可以辦理單據;經協商,開證行歇業或借故拒付,預付款可向受益人追回。

(6)付款/受票銀行。在大多數情況下,付款銀行就是開證行。

向受益人支付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的銀行(可以是開證行或其委托的其他銀行)。

有權支付或不支付;壹旦付款,就無權向受益人或善意持票人追索。

(7)保兌行是受開證行委托,以自己的名義對信用證進行擔保的銀行。

添加“擔保付款”;不可撤銷的堅定承諾;獨立負責信用證、現金交單;付款後,只能向發卡行索賠;如果開證行拒絕付款或倒閉,它無權向受益人和議付行追索。

(8)承兌銀行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匯票的銀行也是付款行。

(9)償付行(又稱清算行)是信用證中受開證行委托,代表開證行向議付行或付款行清償預付款的銀行。

只付款不審核單據;不管退款,只管付錢;如果沒有,開證行將付款。

[編輯本段]信用證的壹般收付程序。

(1)開證申請人按合同規定填寫開證申請書,交納保證金或提供其他擔保,要求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應根據申請的內容,向受益人出具信用證,並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實印鑒無誤後,將信用證交付受益人。

(4)受益人核實信用證內容與合同相符後,船務處根據信用證的規定,對貨物進行編碼,準備單據並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

(5)議付行根據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後,將款項預付給受益人。

(6)議付行將匯票和裝運單據發送給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進行索賠。

(7)開證行應在審核單據後向議付行付款。

(8)發行銀行通知發行人支付贖回指令。

[編輯本段]信用證的主要內容

(1)信用證本身的描述。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失效地點等。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描述。

(3)對運輸的要求。

(4)單據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他相關單據。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保證向受益人和匯票持有人付款的責任。

(7)大部分國外證書都註明:“除非另有規定,本證書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1993修訂版),即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ucp500)辦理。”

(8)電匯賠償條款。

[編輯本段]信用證支付的特點

1.開證行承擔主要和獨立的支付責任。

2.信用證是壹份獨立的文件。雖然信用證是根據買賣合同開立的,但壹旦開立,就成為獨立於買賣合同的協議。

3.信用證是壹種單據買賣,有關各方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服務和/或其他行為。銀行只負責單據與單據表面的壹致性。

[編輯本段]信用證的類型

(1)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根據是否附有裝運單據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1)跟單信用證是通過跟單匯票或僅通過單據支付的信用證。這裏的單據是指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如海運提單等。),或證明貨物已交付的文件(如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

(2)光票信用證是壹種憑光票付款而無裝運單據的信用證。銀行可以通過光票信用證支付,或者要求受益人附上非運費單據,如發票、預訂單等。

在國際貿易的支付結算中,大多數使用跟單信用證。

(2)根據開證行的責任,可以分為:

(1)不可撤銷信用證。信用證壹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和有關當事人同意,開證行不能單方面修改或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開證行就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②可撤銷信用證。開證行有權在未經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隨時撤銷信用證,並應在信用證上註明“可撤銷”字樣。但UCP500規定,只要受益人已按信用證條款取得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的擔保,信用證就不能撤銷或修改。還規定,信用證未註明是否可以撤銷的,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3)有無另壹家銀行擔保付款,可分為:

①保兌信用證。指由開證行簽發的信用證,另壹家銀行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保證履行付款義務。保兌信用證的銀行被稱為保兌行。

②未保兌信用證。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還沒有被另壹家銀行保兌。

(4)根據支付時間的不同,可分為:

即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②遠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單據後,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③假遠期信用證。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出壹張定期匯票,由付款行貼現,所有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對於受益人來說,這種信用證實際上是即期付款,信用證中有“遠期信用證見票即付”的條款。

(5)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是否可以轉讓,可以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指信用證受益人(第壹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為“轉讓銀行”),或在信用證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壹個或多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開證行應在信用證中明確註明“可轉讓”,且只能轉讓壹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任何沒有標明“可轉讓”的信用證都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6)循環信用證。是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使用後,其金額恢復到原來的金額,可以再次使用,直到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通常用在批量統壹發貨的情況下。在按金額循環信用證的情況下,恢復原金額的具體方式如下:

①自動循環。每期用完壹定金額,無需等待發卡行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②非自動循環。每期用完壹定金額後,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到達後,信用證才能恢復到原來的金額。

③半自動循環。即每次使用壹定額度後的幾天內,發卡銀行會發出通知,到最後停止回收,從第壹天開始自動恢復原額度。

(7)開立信用證。指由申請人開立的以對方為受益人的兩份信用證。兩張信用證金額相等或大致相等,可以同時或先後開立。多用於易貨貿易或加工補償貿易。

(8)背對背信用證。也稱開證信用證,是指受益人要求原信用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在原信用證的基礎上開出內容相近的新信用證,而信用證的開證行只能按照不可撤銷信用證開出。背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在中間商轉賣別人的貨物,或者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方以這種方式溝通貿易。原信用證的金額(單價)應高於反信用證的金額,反信用證的裝運日期應早於原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

(9)信用證預付款。是指開證行授權付款行(通知行)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金額預付給受益人,開證行擔保還款並承擔利息,即開證行先付款,受益人最後交單,這與遠期信用證相反。預開信用證以出口商的光票支付,還要求受益人附上補充信用證規定單據的指示。提貨單交上來,付款行在支付尾款時會扣除預付款的利息。

(10)備用信用證。也稱為商業票據信用證和擔保信用證。指開證行應申請人要求,對受益人出具的承諾承擔義務的證明。也就是說,開證行保證在申請人不履行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根據備用信用證的規定提交開證行的違約證明,就可以獲得開證行的付款。它是壹種銀行信貸,是發行人違約時受益人獲得賠償的壹種方式。

[編輯本段]信用證的英文定義

信用證的定義:

銀行發行的壹種支付擔保形式,用於擔保債券發行的利息支付和本金償還。

[編輯本段]信用證的來源

信用證起源於古羅馬法,定義了在商品和貨幣交換過程中可以用文字書寫的信用憑證,以示雙方的商業信譽。

[編輯本段]防止信用證欺詐的方法

在國際結算欺詐中,跟單信用證欺詐是最重要也是最隱蔽的壹種。本文試圖對跟單信用證欺詐的常見方式進行分析和探討。

壹、跟單信用證欺詐的常見方式和特征

(壹)偽造或偽造印章(簽名)欺詐的

所謂“欺詐或偽造印鑒(簽名)欺詐”,是指欺詐者在打印並郵寄的信用證中,偽造或變造開證行授權人的印鑒(簽名),企圖欺騙受益人(出口商)盲目發貨,最終達到騙取出口貨物的邪惡目的。

這種欺詐壹般有以下特點:

1.信用證到達受益人時沒有通知,信封上沒有寄件人的詳細地址,郵戳模糊不清;

2.所使用的信用證格式已經過時或失效;

3.信用證簽名不流暢,或簽名被打印;

4.信用證的條款相互矛盾或不合常規;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或者提單的申請人(進口商)是收貨人。

例如,河南的壹家外貿公司收到壹份以渣打銀行有限公司伯明翰分行(英國)為擡頭的跟單信用證,金額為37,200.00美元,通知銀行為倫敦國民威斯敏斯特銀行有限公司。

由於證書沒有像往常壹樣經過受益人當地銀行專業人員的審核,因此發現了幾個可疑之處:

(1)信用證格式很舊,信封上沒有寄件人地址,郵戳模糊,無法辨認寄到哪裏;

(2)信用證限制通知行——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議付,違背公約;

(3)銀行年鑒中找不到收單銀行的詳細地址;

(4)信用證的簽名是打印的,不是手寫的,無法核對;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到尼日利亞,尼日利亞是詐騙案件多發地。根據以上幾點,銀行初步認定該信用證為偽造信用證,後聯系開證行總行核實屬實。從而避免偽造信用證書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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