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壹般保證人是否具有先訴抗辯權
1、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壹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如果在主合同糾紛未經依法判決,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壹般保證人可以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擔保人在借條上只簽名字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其未在借條中明確保證的方式,則屬於壹般保證,在債務人財產經強制執行仍然不能履行前,擔保人是可以拒絕履行保證責任的。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