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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筆跡鑒定結果不服怎麽辦

法律分析:不服筆跡鑒定結論可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堅持申請重新鑒定。如果因鑒定結論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壹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鑒定。那麽取得法官對重新鑒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鑒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盡量搜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鑒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鑒定程序和鑒定結果等等。

2、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鑒定結論的目的。如果司法鑒定機構違法進行司法鑒定活動,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從而使得原鑒定結論作廢或者司法鑒定結構主動撤銷違法的鑒定結論。

3、主動搜集其他證據推翻鑒定結論,使得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細心的當事人會發現,正規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首頁會有壹份“聲明”。其內容往往包括什麽委托人應當向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並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之類的話語。言外之意,鑒定意見是基於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礎之上。如果我們能夠搜集到有關否定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證據,則鑒定意見失去基礎,自然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