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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有哪些相關規定可以辨認筆錄?

法律分析:對過程和結果進行鑒定,應當制作鑒定筆錄,由調查人員簽名,鑒定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證人辨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偵查人員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證人辨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的認定,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負責鑒定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組織鑒定前,應向鑒定人詳細詢問鑒定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鑒定人看到鑒定對象。

第二百四十八條幾名估價人員對同壹標的物進行鑒定時,應當分別鑒定。

第二百四十九條鑒定時,應當將鑒定對象與其他對象混合,不得向鑒定人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人不得少於七人;辨認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不得少於十張。

第二百五十條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不願意公開的,可以不公開,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第二百五十壹條鑒定過程和結果應當制作鑒定筆錄,由調查人員簽名,鑒定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