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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征地補償標準的爭議協調方式是怎樣的?

土地是當今社會人們持續關註的話題。隨著人口的不斷增加,有限的土地已經成為壹種熱門資源。由於資源有限,國家和政府通常通過土地征收獲取更多的土地資源來實現社會發展,通過制定標準來彌補民眾的經濟損失。但是,大家可能對征地補償標準的具體內容有疑問。下面來了解壹下溫州征地補償標準的爭議協調方式。溫州市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辦法的內容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為了及時、公正地解決征地補償標準爭議,保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征地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依法實施征地審批而發生的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的協調,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的協調機構。協調機構應當設立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辦公室,具體負責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的協調工作。第四條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必須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第五條為協調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統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第六條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分為申請、受理、協調和處理四個環節。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期間,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第七條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是指被征收集體土地及其附著物(房屋除外)和青苗的所有權人。本辦法所稱被申請人是指具體承擔征地工作的實施單位。第八條對土地補償費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的,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提出書面協調申請。對地上附著物(房屋除外)或青苗的補償費有爭議的,由地上附著物或青苗的所有權人提出書面協調申請。第九條申請人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協調申請。第十條申請協調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協調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三)被征收土地的權屬或者其他權屬證明;(四)協調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不得超過兩人,並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第十壹條協調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二)協調的具體事項;(三)事實、理由和依據。第十二條協調機構收到協調申請後,應當在3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符合驗收條件的,出具驗收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理由。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 (壹)未在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協調申請的;(二)不符合申請人資格要求的;(三)申請人材料不齊全,經告知後仍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四)同壹事項經協調或放棄後,以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協調的;(五)裁決機關已經作出裁決;(六)法院判決後;(七)其他不屬於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範圍的。第十四條協調機構應當自受理協調申請之日起3日內,將協調申請書副本和答復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答復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協調機構提交書面答復和相關證據材料。第十五條協調機關應當對申請協調的事項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調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制作調查筆錄。第十六條協調機構應當在協調會召開五日前將協調會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第十七條協調按以下程序進行:(1)主持人宣讀協調紀律和協調工作要求;(二)聽取申請人的陳述;(三)聽取被申請人的意見;(四)聽取有關單位的意見;(五)核實證據;(六)主持人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提出協調意見;(七)詢問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否願意根據主持人提出的協調意見協商解決爭議;(八)宣布協調結果。第十八條協調機關應當自受理協調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協調,並制作協調記錄。協調筆錄應當由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第十九條協調機構應當制作和解協議書,由協調機構、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簽字蓋章;協調不成的,協調機構應當將協調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申請人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裁決,並直接向省裁決辦提交申請。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協調,並作出終止協調的決定: (壹)受理協調申請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行達成協議的;(二)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經協調機關協調達成協議的;(三)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協調或撤回申請的;(四)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協調的;(五)經審查,不屬於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情形。第二十壹條因情況復雜等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協調意見的。經協調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天,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第二十二條協調機關受理協調申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協調活動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二十三條因征收集體土地和房屋補償安置發生的爭議,不適用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年9月201日起施行。綜上所述,《溫州市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辦法》共有二十四條具體內容,包括處理原則、方式、相關流程、需提供的相關材料等。,對不同情況引起的不同性質的糾紛作出了具體規定,以達到公平、公正、公開的處理方式,從維護老百姓實際利益的角度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