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壹個月後,妳寫壹份離職告知書:壹個月前某日,本人向公司已經遞交辭職申請,至今未見答復。現在本人依《勞動法》、《合同法》等相關法規,將在兩(三)日後離職,請公司派人接手本人工作及未盡事宜。公司若未派人接手本人的工作,造成任何經濟損失,壹概由公司承擔。 姓名(簽名)、 某年月日。
讓領導簽收“離職告知書”,用手機拍下來或者是錄視頻作為證據。關鍵是要有領導簽收簽字。然後,妳就可以在兩三天後直接離開公司、或者是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
無論公司同意與否,妳都可以離職。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離職方式。萬壹碰到要打官司要回工資時可以贏;或者是公司有損失找妳麻煩時,妳在“離職告知書”中已經寫明白了,是公司沒有派人接手造成的,與妳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