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壹次記3分:?
駕駛機動車不超車、避讓或者逆向行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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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規定:
第五十壹條?交通警察當場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罰款收繳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處罰決定書中註明,並由被處罰人簽字確認。被處罰人拒絕簽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中註明。
交通警察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按日加收罰款數額3%的滯納金,罰款總額不得超過罰款數額;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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