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網上業務中電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適用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第1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我國《電子簽名法》第2條規定,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因此,在互聯網上簽署的文件屬於數據電文範圍,網上依法簽署的合同,對相關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簽訂有效電子合同需要條件有:
1.時間戳(電子合同生成的最好證明)時間戳主要的功能在於確認生成的時間以及文件的不可篡改性,但是它還不能完全解決個人身份驗證的功能
2.第三方存證技術,契盒平臺采用雙重技術確保合同安全有效,
第壹:與CA認證合作,使得簽署擁有法律依據,必要時可取證,出示有效證據;
第二:運用區塊鏈技術,將合同安全保存,防止篡改。
3.電子簽名,通俗意義上講,電子簽名解決的就是實名認證問題,即確保讓法律相信在網絡那頭操作的就是“妳”這個人,是“妳”本人在操作,壹旦妳通過網絡系統進入帳戶操作,法律就視同或擬制是妳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