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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上要不要寫試用期工資?不寫可以嗎?

如果要在勞動合同中寫試用期工資,工資是不能省略的。勞動合同中可以同時約定試用期工資和轉正後工資,其中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後工資的80%,且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分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後,為相互理解、相互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試用期應由雙方協商約定,前提是不違反強制性法律法規,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前提是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試用期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依法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標準和勞動條件導致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報酬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規定勞動條件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