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勞動仲裁的後果由法院強制執行。用人單位拒不執行仲裁裁決是違反法律的行為,勞動者可以憑仲裁裁決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通常,仲裁裁決可以在四十五天到三個月內發出。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昭發。com提醒您,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並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不同意裁決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對仲裁委員會裁決起訴的期限是:
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然而,有壹個例外。對於終審案件,用人單位只能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不能提起訴訟;非終局裁決:可以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期間開始的那壹天不算,期間屆滿的最後壹天是節假日。假期後的第壹天是期限屆滿的日期。節假日是指法定節假日,如周日、國慶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規定的節假日或者休息日不受此限。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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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壹條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