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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男方不走怎麽寫起訴書?

首先,如果離婚時雙方已經確定了住所或房產使用權。那麽對方不離家的行為顯然是不履行離婚協議或者法院判決。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案件。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拒不執行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負責協助實施。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的規定,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

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