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書需要被委托人簽字的原因:
1、委托書是雙方意思的表示,原則上需要受托人簽字以表示對於委托的認可,壹經簽字委托即生效。
2、但是如果受托人沒有簽字的,受托人向有第三人出示委托書的行為也可以視為對委托的認可,委托開始發生效力,如沒有出示則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
3、作為委托人而言,如要確保委托事項,則最好簽訂委托協議,並要求委托人在委托書上簽字,以免留下糾紛隱患。
債務委托書生效的條件:
1、被代理人(委托人)意思表示真實;
2、代理人具備代理的行為能力;
3、代理人被代理人就代理事項達成協商壹致;
4、被代理的事項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綜上所述,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所以,委托書需要被委托人簽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九百壹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