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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遺囑範文

法律解析:房地產遺囑(範文)立遺囑人:,男,年齡,某省或縣人,住本縣社區號。本人現年歲,患有心臟病,身體隨時可能發生意外,特此立此遺囑,以示我願意在死後處理我的全部財產。我和我的前妻現在擁有以下財產:

1.3房2廳產權房2套,1房1廳1套,有* * *平米家具,其中(註:其他房產)。

二、縣壹級銀行存款,存放人民幣。為避免我死後財產分割產生糾紛,現明確我第二任妻子的各自財產,並對本人財產提出以下建議。1.前妻現已歲,無親生子女,已失去勞動力。在我們結婚的那壹年,她對我照顧得很好。為了我和她的* * *財產,她所有的部分都要先說清楚。壹居室為方形,存款中的人民幣歸後來的妻子所有(註:註明個人財產)。

第二,我自己的財產在我死後會按照以下方式分割繼承:

1.壹套3房2廳由長子繼承(註:再次註明個人財產)。

2.壹套3房2廳由大女兒繼承(註:註明個人財產)。這份遺囑壹式四份。經公證處公證後,妻子、兒子、女兒各持壹份。立遺囑人:(簽名蓋章)證明人:(簽名蓋章)(簽名蓋章)(簽名蓋章)以上日期為關於房屋繼承生前遺囑模式的相關回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