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和二審答辯
被申請人(壹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某某,漢族,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壹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漢族,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壹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漢族,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壹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某某,漢族,身份證號:
被告起訴被告深圳XXX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承擔鐘某某交通事故致曹某某、陶某某死亡民事損害賠償二審案件。廣東人人律師事務所周律師作為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現就本案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壹、關於死者曹某某死亡賠償金賠償標準的確定。
死者曹某某長期隨父母在深圳生活,在深圳某幼兒園就讀三年。雖然他沒有經濟收入,靠父母撫養,但主要的生活和學習費用都來自城市。故死者曹某某應按照深圳市城鎮居民標準進行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壹審判庭關於城鎮有固定住所的農村居民賠償費用如何計算的批復》(( 2005)民合字第25號)的有關規定,沒有明確排除在城鎮居住,但沒有經濟收入的,不能按城鎮居民標準賠償,同時因戶籍原因?同樣的生活不同的價格?這種現象早已被法學理論界和許多司法實例所否定。
特別是在同壹事故中,既涉及城市受害人又涉及農村受害人的案件,應當按照同壹標準執行。
因此,本案中,曹應當按照深圳市城鎮居民的標準進行賠償。
二、壹審法院將賠償總額先降低保險公司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再按責任比例分攤的計算方法是正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因此,壹審法院從保險公司承擔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中扣除賠償總額,再按責任比例分攤,是正確的。
三。關於本案的責任劃分比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主要責任賠償比例在60%-90%之間。
本案中,被申請人曹某某雖屬於無證駕駛,但其在事故發生時並未實施其他違法行為,其無駕駛證與該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鑒定和檢驗報告,肇事車輛(粵b/b4330)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前後剎車(剎車)不靈,轉向指示燈不亮,根本不具備上路行駛的條件。
就駕駛部分而言,本次事故的責任完全在被告壹、被告二。
另外,被告在事故發生後逃逸,延誤了搶救時間,加重了損害結果。
因此,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按照9: 1的比例劃分賠償責任是合適的。
四、關於保險公司的預付款。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設立機動車輛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受害人能夠及時、足額獲得相應的賠償。
雖然車險合同中有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肇事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這個規定只是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的約定,即只在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有效。是不是壹種?內部效果?對於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害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符合合同相對性原則。
因此,本案中,第三被告應當按照《保險法》和《車險合同》的相關規定,承擔兩死壹傷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與第壹、第二被告之間的分割和賠償責任由他們分別處理。
動詞 (verb的縮寫)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將精神損害賠償與死亡賠償分開,也就是說,死亡賠償歸入財產損失部分。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失費應該壹次性支付?(第三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包括以下幾種方式:2 .造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在這裏,死亡賠償金只是壹種安慰精神損害的方式,兩者並不具有包容性,更談不上相互抵消。
《廣東省法院、省公安廳關於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9條也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交通事故的後果和責任大小確定賠償數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被告不僅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而且不應當以是否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作為三被告人是否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
6.被告人曹某某確系死者夫妻多年收養。因為死者夫妻的戶口本是分開的,曹某某的戶口只能在死者丈夫曹某某的戶口。
壹審判決僅以曹的戶籍不在死者陶的戶口簿上為由認定收養關系不成立,理由不充分。
7.被告人陳某某有退休金,但數額很少。現在年老多病,還要承擔贍養妻子的責任,還要支付高額的醫療費用。所以應該賠償他撫養費。
另外,在辦理喪事的過程中,親戚來了十幾個人,他們的差旅費和誤工費也應該得到補償。
八、對被告人鐘某某從輕判處。
鐘某某嚴重違反交通法規,造成兩人死亡壹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後故意逃逸,歸案後不給死者家屬任何賠償,應從重處罰。
而壹審判決只是基於其認罪態度較好的理由,即從輕處罰,明顯屬於罪刑相當。
請二審法院公正審理,維護被申請人合法權益。
我在此傳達
第二次答復
被申請人:*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 *職位:公司經理
地址:安徽宿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就被申請人訴被申請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壹案,被申請人答復如下:
1.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張* *起訴被告對法律關系認識錯誤。請依法駁回他對被告的訴訟請求。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侵權法律關系,商業三險引發的糾紛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合同法律關系。保險人直接賠償受害人有兩個理由:壹是法律有明確規定;二是保險合同。
被保險人馬* *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並未約定由保險人直接賠償受害人。鑒於張* *與被申請人之間不存在事實或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被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第二,退壹步說,即使訴訟當事人壹致,也有法定的、約定的保險人在本次事故中不賠償被保險人的情況。
首先,被保險人將保險車輛掛靠,使用性質由非營業變為營業,明顯增加了保險標的的危險性,被保險人未盡到告知義務。
從證據保險單、合同、租車可以得知,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的使用性質由非營業性變更為營業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明顯增加。被保險人應當依法向保險人履行告知義務,但被保險人沒有。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因保險標的的風險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未履行告知義務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根據保險合同,如果司機在保險事故發生後逃逸,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根據事故證明,肇事司機在事故發生後駕車逃離現場。
《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第四條明確規定,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者駕駛人駕駛被保險車輛或者遺棄被保險車輛未依法采取措施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綜上,被申請人起訴被申請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我在此傳達
埇橋區人民法院
被申請人:*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中心支公司
20XX 65438+十月10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綜合辯護
被告:李。
委托代理人:李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現提交楊等七名原告(即
被告不反對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七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成立,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和商業保險的保險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被告的主要理由如下:
1.請人民法院依法追加甘xxxxx號車、xxxxx號警車為被告。
2.七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依法駁回。
1.被告已經承擔了七原告的部分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費等費用(詳見被告李向七原告支付的費用清單)。原告主張的自費藥品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被告請求法院對七原告藥品目錄上的藥品進行合理性審查。
2.被申請人對六原告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和依據有異議的,按照事故發生時(2 XXX 65438+10月7日)有效的法律規定辦理。
二原告馬某、楊對傷殘鑒定有異議:馬某在xx省xx縣人民醫院出院,僅20XX 10年10月7 - 20XX 114壹次,診斷結論為頭部外傷,全身軟組織損傷,梨形機綜合征,無骨折。但其腿部骨折在2xx的11月作為傷殘鑒定,與馬xx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受傷無因果關系(即無關聯),法院不應采信。
楊xx的傷殘鑒定機構主體不合法。根據2×5年2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並於2×5年10月10日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七條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接受委托面向社會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
因此,請求人民法院不應采納該鑒定意見。
3.被申請人對馬等7名原告的誤工費、護理費提出異議,因計算標準過高,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或者城鎮居民的基本標準計算;計算時間過長的,應當按照實際住院天數和出院時規定的天數計算。
4.被申請人對馬等7名原告的住院夥食補助費有異議,應當按照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計算或者按照當地法院司法審判慣例確定。
5.被告對馬等7名原告的交通費提出異議。原告提供的交通票據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和目的,以及交通發生的具體時間。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考慮。
6.被申請人對楊後續治療費用18700元、徐後續治療費用10000元有異議。
兩原告主張的繼續醫療的費用沒有法律依據,是不確定的數據,應當在實際發生後主張。
請法院不予支持。
7.被申請人對楊的陪護床費390元、美線便盆材料費70元、復印費50元提出異議,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8.被申請人未在馬等7名原告的收入證明及護理人員的書證上簽名或蓋章,無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無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無原告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無上年度平均工資證明,無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證明,無社會保險證明。
人民法院不應采信,建築按農村居民或城鎮居民基本標準計算。
總之,七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成立。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
三、被申請人除為原告支付醫療費外,還墊付了原告的賠償金,應當從原告應得的賠償金中扣除(詳見被告李支付給7名原告的費用清單及被告李的證據材料清單)。
4.被申請人已在被告“PICC P&C公司”為肇事車輛投保了限額為50萬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
因此,本案被申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PICC P&C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